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基本流程内容摘要:

件 参与发行企 业 集 合 债 券 的 单 个 主 体 必 须 同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人 民 币3000 万 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其 他 类 型 企 业 的 净 资产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6000 万元。 累 计 债 券 余 额 不 超 过 企 业 净 资 产 (不 包 括少数股东权益 )的 40%。 最 近 三 年 可 分 配 利 润 (净 利 润 )足 以 支 付企 业 债 券 一 年 的 利 息。 筹 集 资 金 的 投 向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行业 发 展 方 向 ,所 需 相 关 手 续 齐 全。 用 于 固 定 资 产投 资 项 目 的 ,应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资 本 金 制度 的 要 求 ,原 则 上 累 计 发 行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项 目 总投资的 60%。 用 于 收 购 产 权 (股权 )的,比照该比例 执 行。 用 于 调 整 债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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