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20xx年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的意见内容摘要:

置房 (含非住宅复 建安置房 )可以办理国有房地产权证,并注明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安置房交易转让时,房屋业主应当按照基准地价的 30%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十四 )拆迁安置争议的解决。 对不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六、其他保障措施 (二十五 )整治改造规费优惠政策。 按照 “ 拆一补一免一 ” 的原则,在市的权限范围内,实行税费减免和返还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全面改造,激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开发建设单位建设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引导现代产业在 “ 城中村 ” 改造区域 集聚发展。 (二十六 )加强违法违规整治工作。 根据整治改造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对纳入改造计划的 “ 城中村 ” ,尤其是全面改造的 “ 城中村 ” ,给予一定时间的整治改造过渡期,超期未实施整治改造的,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对违规出租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和消防整治力度,加强工商和税收等综合执法稽查。 (二十七 )加快纳入城市管理和保障体系。 加快将 “ 城中村 ” 整治改造后的教育、医疗、交通、治安、消防、环卫等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体系。 抓紧实现改造改制后居民纳入全市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做到 “ 同城同待遇 ”。 深化村集体经济组织转 制改革,加快剥离其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责。 七、未列入 138条在册 “ 城中村 ” 范围内的 “ 城中村 ” 整治改造项目,经市“ 三旧 ” 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用本意见。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 “ 城中村 ” 整治改造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全市 52条全面改造 “ 城中村 ” 名单 附件 2之附件 全市 52条全面改造 “ 城中村 ” 名单 越秀区:杨箕、登峰、西坑、瑶台 (4条 ), 海珠区:官洲、琶洲、沥滘、红卫、东风、三滘 (6条 ), 荔湾区:花地、茶滘、东漖、西塱、坑口、坦 尾、河沙、五眼桥、西郊、东塱、南漖、沙洛、海南、海中、海北、增滘、龙溪、葵蓬 (18条 ), 天河区:猎德、冼村、石东、林和、石牌、棠下、棠东、小新塘 (8条 ), 白云区:三元里、萧岗、江夏、陈田、棠下 (5条 ), 黄埔区:文冲、横沙、下沙、长洲、深井、茅岗、南岗 (7条 ), 萝岗区:黄陂、玉树、暹岗、华沙 (4条 )。 附件 3 关于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市区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更好调动原土地使用人实施旧厂房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市 区产业 “ 退二进三 ”工作的意见》 (穗府〔 2020〕 8号 )精神,按照尊重历史、统筹兼顾、利益共享、公平公正、促进改造的原则,对市辖区内 “ 退二 ” 企业用地及国有和集体低效利用的旧厂房、旧仓储、旧站场、旧市场等 (以下统称旧厂房 )产业用地,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国有用地的处置 (一 )处置方式。 经划拨、出让等方式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符合登记确权条件 (含 1987年 1月 1日前已使用 )的历史国有土地,可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自行改造,补交地价。 依照本市修订的城乡规划,申请改造地块可单独开发、 无需纳入政府统一储备开发整理的,可由企业自行开发改造 (商品住宅除外 ),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原址建筑经文化部门认定属工业遗产的,应按规划要求成片保留使用。 改作教育、科研、设计、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用途和创意产业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综合办公用途基准地价 30%计收土地出让金,改作保险金融、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按新旧用途基准地价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2.公开出让,收益支持。 具备开发经营条件的原址用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也可由企业自行搬迁整理土地后,政府 组织公开出让。 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以下一种收益支持方式计算补偿款: 方式一:规划 (毛 )容积率在 3. 5以内 (包括 3. 5,下同 )的,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 60%计算补偿款,超出规划 (毛 )容积率 3. 5的,按 (毛 )容积率 3. 5以内部分用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的 60%计算补偿款,超出部分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不再计算补偿款。 方式二:规划 (毛 )容积率在 3. 5以内的,按原址用地、房屋及设备收购评估价格、加上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收购价款后的土地纯收益的 40%计算补偿款,超出规划 (毛 )容积率 3. 5的,按原址用地、房屋及设备 收购评估价格、加上 (毛 )容积率 3. 5以内部分用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收购价款后的土地纯收益的 40%计算补偿款,超出部分产生的土地纯收益不再计算补偿款。 补偿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收益包含土地整理、修复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房屋拆卸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应从补偿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收益中扣除。 纳入政府收购储备,选择方式一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先按新规划用途基准地价60%预支补偿款,并在补偿土地收益时抵扣,选择方式二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原用途土地、房屋和设备的评估价格预支补偿款。 旧厂房在 2020年底前完成搬迁、拆除的,按成交价 10%追加补偿比例,在 2020年底前完成搬迁、拆除的,按成交价 5%追加补偿比例。 土地出让成交后因规划调整使地价款发生增减的,收益补偿不再调整。 3.公益征收,合理补偿。 原址用地中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及其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占总用地面积 50%以上且不具备经营开发条件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 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计算补偿款: 方式一:按同地段 1. 8(毛 )容积率商业基准地价的 60%计算补偿款。 另外,旧厂房在 2020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 述基准地价的 10%追加补偿,在 2020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基准地价的 5%追加补偿。 方式二:按原用途评估价加工业基准地价奖励计算补偿款。 土地及地上建 (构 )筑物收购价格按照工业用途进行评估,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按资产折旧评估价格进行评估。 对于异地搬迁重建企业,机器设备拆卸、运输、安装、管理费用等纳入补偿范围,并给予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100%的奖励。 另外,旧厂房在 2020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工业基准地价 60%追加补偿,在 2020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工业基准地价 30%追加补偿。 (二 )原址用地性质 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但近期内未纳入储备计划或实施规划建设的,经批准可临时用作除商品房开发建设以外的第三产业,并按规定补交临时使用年期的土地出让金。 将来仍符合自行改造或公开出让条件的,仍可按自行改造、补交地价和公开出让、收益支持的方式进行处置。 因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及其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等原因需征收企业土地时,可按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方式进行处置,企业应当配合政府开展征收工作。 (三 )纳入旧城区成片改造范围、且不具备独立开发的旧厂房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并按照处置方式中的公益用地标准予以补偿。 (四 )无合法用地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 1987年 1月 1日之后、 2020年 6月 30日之前 (不符合历史用地登记确权 ),且土地实际使用人已与村集体或农户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进行补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改造规划的,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 (处罚 )后,由土地实际使用人按照《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先行完善用地手续后,按上述 (一 )的 3种方式进行处置。 二、村集体用地的处置 (一 )处置方式。 用地行为发生在 1987年 1月 1日之前,或已取得《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集体建设用 地,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1.自行改造。 (1)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规划自行改造用作除商品住宅开发以外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转为国有土地的,暂缓收取土地出让金。 发生转让的,转让前须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2)集体旧厂房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应当转为国有土地。 其中连同旧村一并改造的,可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2.公开出让,收益支持。 集体旧厂房用地转为国有用地后,商品住宅以外的经营性项目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交由政府组织公开出让。 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且 不与旧村一并改造的,必须由政府统一组织公开出让。 土地公开出让后按照出让成交价格的 60%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 “ 城中村 ” 改造、村庄整治、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土地出让成交后因规划调整使地价款发生增减的,已确定的土地收益补偿款不再调整。 3.依法流转改造。 集体旧厂房用地可依法流转后由其他主体进行改造。 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规定办理,转为国有土地后转让的,转让前须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4.依法征收。 集体旧厂房用地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及其他非营 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由政府依法征收,并按现行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 )结合村留地管理和 “ 城中村 ” 改造。 无合法用地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 1987年 1月 1日之后、 2020年 6月 30日之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改造规划,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 (处罚 )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按上述 (一 )的 3种方式进行处置。 1.补办手续的用地用于兑现留用地指标, 2.留用地指标额少于 (含无留用地指标 )改造项目用地面积,但改造项目符合现代产业发展要求, 且仍有未征用的农用地可预支留用地, 3.纳入 “ 城中村 ” 改造范围与旧村改造一并规划、平衡成本、统筹实施的村集体旧厂房用地。 不符合上述 3个条件的集体旧厂房用地,由区政府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其辖区内农村留用地落地、现代产业用地和拆迁安置房建设。 区政府统筹后仍安排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产业用地使用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其他规定 (一 )按城乡规划需要整合旧厂房用地以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应一并列入改造范围,由改造主体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二 )经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政府可先行组织地块出让后再实施搬迁。 (三 )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人达成补偿协议后,再向有关部门提出土地处置申请。 实际使用人的搬迁补偿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其协商解决。 (四 )原址用地已补办出让手续并已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时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金可作抵扣,采用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方式处置的,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金另行返还。 (五 )2020年 6月 30日以后的违法用地,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我市留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六 )在本意见出台前已列入我市 “ 退二进三 ” 目录并已实施搬迁补偿的旧厂房用地,可在不变更既定搬迁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适用本意见的有关规定。 四、按工业、仓储、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等用途申请用地后未实施建设或项目在 2020年 6月 30日后才建成,现改为商业金融、办公、文化娱乐、居住等用途的,相关处置意见另行制订,不适用本意见。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旧厂房用地处置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范文最新推荐 13 工会党支部工作总结 [工会党支部工作总结 ] xxxx 年,我们工会党支部在师直党工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自觉用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强党支部的建设,在工作中较好的发挥了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工会党支部工作总结。 现将 xxxx 年的支部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努力加强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在工会全体党员中继续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的重要思想。 在党的十六大四中全会召开以后,认真学习大会的精神和文件,特别是对 全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不仅在支部成员内部认真学习贯彻,而且还在工会全体工作人员中传达贯彻学习。 坚持严肃认真地进行党员民主评议工作,切实解决党支部、党员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提高全体党员的思想认识,为圆满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提供思想保证。 同时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征集职工意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差反思,并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的工作。 全年共召开民主生活会 2 次,均取得了良好效果,大家普遍反映心更近了,关系更融洽了,工作氛围更加和谐了,团队的力量更加强大 了。 ,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支部坚持 “ 三会一课 ” 制度,按时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和党课学习,坚持党支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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