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抽取方法与内业抽样检查基本一致。 按照质量评价公式,分别计算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省级外业抽样检查最多允许错误个数,换算得出省级允许差错发生率为 10%。 计算全省外业检查发现错误图斑数量占全部检查样本图斑量的比值,比值不大于省级最多 21 允许差错发生率的视为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 (十)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与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 部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组织地方集中修改质量不通过的数据成果,并将通过检查的各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更新入库,最终形成反映土地利用现状信息的 2020年度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要求,汇总本年度每块土地的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形成年度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汇总结果,并按照地(市)级、省级依次统计汇总方式,形成年度各级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汇总结果。 (十一)用地管理信息标注。 1.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与统计。 ( 1)新 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利用综合监管平台中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等四类审批备案信息,与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进行套合,并根据空间重合情况和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类进行标注: ① 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与监管平台批审批备案空间位置累计重合率在 70%或以上,且新增建设用地图斑面积不超审批备案项目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时,整图斑标注为 “本年批准本年建设 ”( B)图斑。 22 ② 与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空间位置累计重合率未达到 70%,或者重合率在 70%以上、但超出对应的建设 用地审批备案项目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图斑,整图斑标注为 “本年未批先建 ”( W)图斑。 ③ 农转用批准用地备案信息超出地方上报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范围外的部分切割并扣除原有建设用地后,标注为 “本年批准未建设 ”( P)图斑。 “本年批准未建设 ”( P)图斑与地方上报其他流量变化图斑重叠时,按地方上报其他流量计算。 同时,对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进行累计标注,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使用完毕后,将不再参与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 2)建设用地管理信息标注结果统计。 对用地管理信息分类标注和审查结果分类统计,并根据批准项目名称和用 途分类等,形成 “批而未用 ”图斑变更后地类面积,同时,与 2020 年基础库叠加生成 “批而未用 ”图斑变更前地类面积,最终形成建设用地管理信息统计分析数据。 建设用地套合标注结果( B+W)作为本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依据, “批而未用 ”图斑( P)以单独图层直接保存。 2.新增耕地用地管理标注。 ( 1)新增耕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利用综合监管平台中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土地整治等 3类备案项目范围与新增耕地图斑进行套合,并根据项目阶段、验收时间进行分类标注: 23 ① 新增耕地图斑将优先与历年来增减挂钩拆旧项目区、 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区套合,新增耕地图斑与以上 2类备案项目区空间位置累计重合率在 70%或以上的,分别标注为增减挂钩新增耕地( ZJG)和工矿废弃地复垦新增耕地( GKF)。 ② 对标注为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后,其余的新增耕地,将与历年验收土地整治项目区套合,新增耕地图斑与往年验收和本年验收空间位置累计重合率在 70%或以上的,分别标注为往年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 ZZWB)、本年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 ZZB)。 ③ 对未与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土地整治等项目区套合或套合比例 70%的新增耕地图斑,分析变更前地类,变 更前地类园地、林地、草地或坑塘水面等农用地的,标注为农业结构调整增加耕地( TZ)。 ④ 对年度新增耕地中未与任何项目区套合或套合比例不足70%,且未标注为农业结构调整增加耕地的,将标注为其他方式增加耕地( QT)。 ⑤ 对地方上报的整理田坎、小型沟渠等小于上图面积无法按图斑表示的 “土地整理田坎等新增耕地 ”( ZZL),部将与土地整治项目区套合。 对部初步标注的结果,相关业务司局与有关技术单位,组织各省(区、市)开展对接确认工作,尤其是农业结构调整和其它方式增加耕地的标注类型,以确认年度新增耕地标注成果。 24 ( 2)年度 验收土地整治项目增加耕地上图核查。 部组织在监管平台上,将 “本年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 ”( ZZB)、 “土地整理田坎等新增耕地 ”( ZZL)、 “本年验收往年变更新增耕地( ZZW) ”和 “本年验收待以后年度变更新增耕地 ”( ZZY) 4类图斑与 2020年度验收土地整治项目区备案范围界线套合,分析年度验收项目的新增耕地是否准确上图,判断 4类图斑面积之和( ZZB+ZZL+ZZW+ZZY)是否达到备案的土地整治项目区新增耕地面积的 90%。 未达到 90%的,相关业务司局与有关技术单位,组织有关省份开展对接确认和补充上图工作,并将存 在疑问的土地整治项目作为重点,跟踪开展土地整治监测监管工作。 ( 3)耕地标注结果统计。 将地方上报新增耕地数据,与部综合监管平台叠加套合后,统计 “土地整治本年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 ”( ZZB)、 “土地整治往年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 ”( ZZWB)、 “增减挂钩补充耕地 ”( ZJG)、 “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 ”( GKF)和和整理田坎、小型沟渠等小于上图面积无法按图斑表示的新增耕地( ZZL)等类型新增耕地。 地方上报新增耕地中,经部综合监管平台套合,变更前地类为园地、林地、草地或坑塘水面等农用地的新增耕地,且经省级对接由省 级确认的,统计为 “农业结构调整新增耕地 ”( TZ)。 经部综合监管平台套合标注后,未标注为以上类型新增耕地且经省级对接确认的,统计为 “其他方式补充耕地 ”( QT)。 25 根据地方上报 2020 年验收的项目区内的新增耕地,统计土地整治本年验收往年变更新增耕地 ”( ZZW)、 “土地整治本年验收以后年度变更新增耕地 ”( ZZY)和土地整治项目中原有耕地图斑。 3.基本农田信息复核。 部相关司局组织对各地报送的基本农田进行政策性复核。 (十 二 )数据汇总统计与分析。 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要求,以县级为单位开展数据汇总统计与分析工 作,汇总年度内每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并按照地(市)级、省级依次统计汇总方式,逐级上报,形成年度各级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 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情况,开展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编写说明见附录 12)。 以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结果为基础,参考各省级汇总分析报告,国家开展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工作,对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未批先用建设用地、土地督察等情况进行重点分析,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并编写全国土地利 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部适时组织召开汇总会。 (十 三 )变更调查数据评价。 国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变更调查涉及的建设用地、耕地和林地等地类的不同变化率,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以省(区、市)为单位抽取一定数量的变化图斑,组织专业队伍,对抽取样 26 本图斑的地类、范围和面积进行核实,并结合地方变更调查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确定评价指标对各省抽样核实结果进行评价,并对质量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十 四 )内外业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 对于全面比对和外业抽样检查中,地方未修改到位的图斑,具体包括:遥感监测图斑确有建设,数据库中未 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和未按临时用地上图的。 实地未发生变化或推填土的遥感监测图斑,数据库中未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或未按临时用地上图,且未按要求提供实地照片和证明材料的。 路基宽度大于 6米的新增道路,且未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的。 2020年度遥感监测图斑地方解释为拆除的。 2020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填报为实地已拆除,但最新遥感影像显示未拆除的。 2020年度地方上报为临时用地的监测图斑,在 2020年度实地未拆除的图斑。 2020 年度外业抽样检查省级质量评价不合格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以 及外业检查发现的,地方未修改到位的错误图斑等,全部作为问题线索,移交土地督察机构,结合督察工作进行处置。 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各地应依据土地督察结果,进行变更。 对遥感监测图斑地方解释为拆除的、遥感监测推填土图斑和相关司局审查通过的临时用地 , 纳入下年度继续监测。 四、实施保障 (一)实施要求。 27 2020 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按照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分口把关、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二)分工负责。 2020 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 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由部地籍司牵头,总督察办、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利用司、执法局、地调局、信息中心、整治中心、规划院和法律中心参加,根据部长办公会、部专题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以 协调 会议方式,及审议通过的工作方案,协调、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监督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和验收调查成果。 国家层面负责组织完成的工作,由部相关司局、单位共同参与完成。 其中,部 地籍管理司 负责组织落实部长办公会、部专题会议重大决策,做好计划实施监督指导工作,负责组织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开展遥感监测、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成果内外业抽 样检查、国家级数据库更新和成果质量评价,牵头开展 2020 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形成工作报告。 相关司局根据自身职能,分别负责制定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查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导开展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查工作,对图斑审查和套合标注结果的政策合规性确认,开展相关管理工作分析,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和建议。 28 其中, 耕地保护司 负责设施农用地图斑审查标准制定和组织审查工作,并结合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等管理信息 ,牵头组织制定套合相关标准,负责会同地籍司指导信息中心、整治中心和规划院开展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的具体工作,对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增耕地,按照标注内容分类确认;开展基本农田汇总信息的政策性复核等工作,分析当年耕地保护情况和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 规划司 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利用及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审批情况,牵头组织制定套合相关标准,负责指导信息中心和整治中心负责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的具体工作,对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结果中 „增减挂钩补充耕地 ‟和 „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 ‟分类确认;分析年度 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和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 土地利用管理司 负责临时用地图斑审查标准制定和组织审查工作。 执法监察局 负责利用土地变更调查和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开展地方上报违法用地结果的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 提供 2020 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结果,用于跟踪监测拆除等情况,并根据 2020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对全国违法用地情况进行分析;对于全面比对和外业抽样检查中,地方未修改到位的图斑,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发现属于违法用地的,将严肃查处;配合地籍司,加大外业抽样检查和对未变 29 更 问题的核查力度;配合耕地保护司在审核新增建设用地时,提出相关合法性审查建议。 总督察办、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共同参与变更调查相关工作;利用土地变更调查和遥感监测有关成果开展土地督察工作,并做好与变更调查工作的衔接。 各地参照国家组织模式,建立和形成本地区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机制,各地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下,组织其地籍管理、规划、耕地保护、用地审批、土地利用以及执法检查部门共同参与,通力配合,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组织与实施,确保顺利完成 202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 (三) 制度保障。 部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研究制订土地变更调查相关制度和措施,保障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调查成果真实准确。 对内业抽样检查合格的省份,不再开展全面比对工作。 对两轮内业抽样检查均不合格的省份,加大检查力度,逐图斑全面比对,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地方彻底修改到位。 对两次外业抽样检查不合格的省份,和比对结果未按要求整改的,予以在全国公开通报,未修改到位的建设用地图斑一律移交土地督察 机构 处置。 2020 年 7月 1日, 2020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正式启用,凡涉及到地籍司以土地利用现状为基础参与会审的工作,包括 建设用地审批等各项管理,以及节约集约用地、中央支持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及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等工作,需先完成变更调查成果入 30 库。 因调查成果未修改到位,导致缺乏基础数据支撑的,地籍司将待数据补报后,方可开展上述管理工作的会审。 对在变更调查工作的弄虚作假等行为,例如地方上报已拆除的遥感监测图斑,而实地未拆除的;将建设用地按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或农村道路上报的等情况,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处罚条款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实施计划。 2020年 9月起,部组织开展遥感监测,提取遥感监测图斑,及时提供地方开展土地变更调查以及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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