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08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内容摘要:

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二 )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1.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1)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2) 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3) 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 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4) 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5) 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6)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7) 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因此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2.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 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 5年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汇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 ) 外汇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 (1) 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2) 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3)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 特别提款权;(5) 其他外汇资产。 (二 )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各国为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建立其外 汇管理法律制度。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又称外汇管制法律制度,是规范外汇管理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外汇管理,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的控制和规范的行为。 我国自新中国建国以来就实行外汇管制,经过 60 年的发展、改革和完善,形成了一 7 套比较完备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体系。 1996年 1月 29日,国务院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并于 1997年 1 月 14日进行过修正。 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 2020年 8 月 1日通过的。 该条例连同大量的规 章和操作性规定,构成了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渊源。 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与 1997 年修正的《外汇管理条例》相比,主要修订了下列内容: (1) 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 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 监督检查即具体管理的职权和程序。 (2) 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调整外汇头寸管理方式,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 (3) 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 健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完善外汇收支信息收集,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统计、分析与监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国际收支出现 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4) 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 为保障外汇管理机关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增加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同时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 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 ) 外后管理体制 我国外汇管理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境内机构,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使用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 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二 )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 经常项目的概念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商品所得收入和进口商品的外汇支出的总称。 劳务收支,是指对外提供劳务或接收劳务而引起的 货币收支。 单方面转移,是指一国对外单一方面的、无对等的、无偿的支付,分为私人单方面转移和政府单方面转移两类。 2. 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我国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即经常项目可兑换。 8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 (并非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但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3. 外汇收支真实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了对外汇资金 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外汇管理条例》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三 )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 资本项目的概念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2. 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 (1)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2)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3. 外债规模管理制度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 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 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4. 对外担保许可制度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5.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登记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6. 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9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 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例 83】 有人认为,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 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