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内容摘要:

> 18 > 24 ≤ 4000 ≤ 18 ≤ 24 民 用 建 筑 公共建筑 建筑面积 高 度 宽 度 m2 m m > 8000 > 27 > 24 > 5000 > 21 > 18 ≤ 5000 ≤ 21 ≤ 18 居住建筑 建筑面积 高 度 层 数 m2 m 层 > 8000 > 30 > 10 > 5000 > 21 > 7 ≤ 5000 ≤ 21 ≤ 7 工程类型 分类指标 单位 一类 二类 三类 构 筑 物 水塔 高 度 容 量 m m3 > 75 > 100 > 50 > 50 ≤ 50 ≤ 50 贮水池 容 量 m3 > 1000 > 500 ≤ 500 贮仓 高 度 容 量 m m3 > 30 > 600 > 20 > 400 ≤ 20 ≤ 400 混凝土烟囱 高 度 m > 120 > 80 ≤ 80 砖烟囱 高 度 m > 50 ≤ 50 注:容量指单个构筑物容量。 说明: (1)有关名词解释: ①高度:指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屋面板顶面的高度 (女儿墙不算高度 )。 ②工业厂房跨度:指承重屋架两端支承柱所在轴线间距离。 ③公共建筑宽度:指建筑物纵向外墙轴线间距离。 ④公共建筑: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设置的非生产性建筑,如办公楼、教学楼、试验楼、图书馆、医院、商店、车站、影剧院 、体育馆、纪念馆及类似工程。 (2)以一个单位工程为计算单位。 一个单位工程类型、指标不同时以占建筑面积多的指标为准。 (3)超过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等以及小于标准层面积 50%的建筑物,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高度、层数;小于标准层面积 50%的地下室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高度和层数;大于标准层面积 50%的地下室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不计算高度。 (4)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必须符合两个指标才能定为该类工程,构筑物符合一个指标即可。 (5)多跨厂房在满足建筑面积指标前提下,如跨度之和大于 33米为一类,大于 24米为二类。 (6)锅炉房按工业厂房标准划定取费类别。 (7)接层工程以接层后总层数或总高度确定取费类别 (符合一个指标即可 )。 (8)类似民用建筑、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的类别按公共建筑的标准划分。 (二 )、安装工程 : 工程类别 标 准 一 类 工 程 台重 30t及以上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自动半自动或程控机床、引进设备 自动、半自动电梯输送设备,起重量 30t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及相应轨道安装 净化、超净、恒温和集中空调设备、空调系统 自动化控制装置和仪表安装工程 工业炉窑设备和炉体砌筑 热力设备(蒸发量 10t/h台以上锅炉)和附属设备与炉体砌筑 1000千伏安以上的变配电设备 化工、制药和炼油装置、乙炔发生设备 各种压力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煤气发生炉、制氧、制氢设备、制冷量在 233KW以上的制冷设备,高中压空气压缩机、污水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气柜、贮罐、冷却塔等 1焊口有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业管道、热力管网、煤气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及电缆敷设工程 1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金属结构及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工程类别 标 准 二 类 工 台重 30t以下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 小型杂物电梯、起重量 30t以下的起重设备及相应轨道安装 蒸发量 10t/h台及以下低压锅炉安装和炉体砌筑 1000千伏安及以下的变配电设备安装 工艺金属结构、一般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焊口无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热力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 程 共用天线安装和调试 低压空 气压缩机、供热(换热)装置、制冷量在 233KW及以下的制冷设备 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三类工程 除一、二类工程外都为三类工程 (总承包单位施工): 一类工程 一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给排水、燃气、通风、消防工程 二类工程 二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给排水、燃气、通风、消防工程 三类工程 三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给排水、燃气、通风、消防工程 (三 )、相关规定 工程均按三类工程划分。 、州造价站(建经处)提出划分意见,报省造价站核定。 五、费用标准 ,费率如下 (单位:% ) 工程项目 计 取 基 费用项目 数 建筑工程 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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