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车实行排气污染路检。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对机动车年检中排气检测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 市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应将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机动车新车登记、车辆过户和在用机动车年检内容,将排气污染检测报告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必备条 件。 排气污染检测报告必须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加盖 排气污染检测专用章。 第十四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必须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取得《机动车排气污染准检证》,无证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在市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机动车排气污染准检证》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 合格证书; (二 )排气污染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 )排气污染检测业务人员的资质及考核合作证书; (四 )排气污染检测操作规程; (五 )其他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检测单位的申请,应按规定征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答复,对具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查技术能力和设备条 件的,发给《机动车排气污染准检证》。 对不符合申请条 件或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退还申请人,限期补正。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 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机动车排气污染准检证》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检测业务并如实出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查报告; (二 )执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 (三 )检测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向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四 )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机动车排气检测情况。 第十八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按规定收取检测费用。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 染抽检、路检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收取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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