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 凡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对本办法第五条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根 据实际情况作出重大或特大事故的确认。 第七条 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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