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实验室规章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单价在人民币 10 万元 ( 含 ) 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单价在人民币 40 万元 ( 含 ) 以上的仪器设备; 单台 ( 件 ) 价格不足 4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 40 万元 ( 含 )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单价不足人民币 40 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⑴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 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 ; ⑵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⑶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的 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⑷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⑸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⑹校内、外共用方案; ⑺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⑴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⑵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⑶主管校 ( 院 ) 长审批; ⑷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 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13 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 的 使用 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 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 、 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 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 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 、 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报主管校 ( 院 ) 长审批; 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 试行 ) 》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 ( 所、中心 ) 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14 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 ( 03 类 ) 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 查和评估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 、 内容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 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工作中 做 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 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1984 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5 工程训练中心 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框图: 二、 工程训练 中心 管理人员 : 工 程 训 练 中 心 工程训练中心 主任 ( 正处 ) 副主任 ( 副处 ) 秘书 ( 正科 ) 现代制造技术中心 秘书 ( 副科 ) 数控中心主任 ( 正科 ) 数控技术教研室主任 ( 副科 ) 金工中心主任 ( 正科 ) 金工技术教研室主任 ( 副科 ) 计算机技术实验中心 主任 ( 正科 ) 计算机基础教研室主任 ( 副科 ) 计算机维修科科长 ( 副科 ) 基础电子实验中心 主任 ( 正科 ) 基础实验中心 力学实验室主任 ( 正科 ) 物理实验室主任 ( 正科 ) 三、 工程训练 中心的职责和任务 工程训练 中心的职责: ( 一 ) 以学校的事业 为己任,以完成学校的任务为轴心,为学院创建名校做出贡献; ( 二 ) 有效地管理 中心的实验实训 教 学设备 ,发挥最大效益; 主管院长 工程训练中心 现代制造技术 中心 计算机技术 实验中心 基础电子实验中心 基础实验中心 16 工程训练 中心的任务: ( 一 ) 承担 全 院 实验实训 教 学设备 建设 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 二 )承担全院各类实验室、实训室设备的管理、维护; ( 三 ) 承担全院计算机基础、电工电子基础、金工和数控技术实训的实践教学; ( 四 ) 承担全院的各类实践技能考试; ( 五 ) 承担全院各类型的技能培训和考证工作; 四、 工程训练 中心主任职责 ( 一 ) 有效地管理全校教育技术设施,发挥最大效益。 完善实验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实验室的教 学和管理,力争成为省级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 二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学校的各项有关决策,结合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拟定各项实施办法; ( 三 ) 组织制定和实施 工程训练中心 所属各部门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四 ) 组织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增添、购置、配置方案,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 五 ) 制定和完善中心所属各部门的管理规章制度; ( 六 ) 管理中心所属各部门队伍建设,与人 力资源 处一起做好中心各部门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 七 ) 加强实验实训室的科学管理,对实验实训室 建设、实验人员工作量、实验项目、仪器设备、消耗材料、经费使用实行计算机管理; ( 八 ) 组织编写和实施实验实训大纲教材、实验实训指导书和报告等教学资料的建设; ( 九 ) 切实做好实验大楼的安全卫生工作,要求中心所属各部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到位、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加强中心所属各部门安全工作制度建设,并经常进行检查; ( 十 ) 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实验实训室的现有人力、物力、技术和设备条件,开展有偿服务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 17 五、 工程训练中心 实践教学违纪违规处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管理,加强对实验室管理人员、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和有关人员的考核,参考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原《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和其它兄弟院校的先进管理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 一 ) 实践教学违纪违规认定范围: 工程训练中心 实验场(室)的部门(计算机中心、网络中心、电工电子综合实验室、实训中心)主任、管理人员、实践教学指导教师以及维修人员在教学管理、场室管理、教学、维修中等因本人违反纪律、规章制度或工作失职的责任均属认定范围。 ( 二 ) 实践教学违纪违规认定: 项目 项目要求 违 纪 违 规 认 定 轻 微 一 般 教学事故认定 安 全 文 明 操 作 101 安全第一,严守安全用电操作规程,作好防火工作,发生突发性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并逐级上报、处理;保持教学设施状态良好。 提示、指正 扣 23 分 /次 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价值300~ 500 元以内为三级教学事故, 500~ 1000 元为二级教学事故, 1000 元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 102 场室用后及时打扫,保持地面、桌面、台面、设备、工量具、门窗清洁,物品摆放整齐。 提示、指正 扣 12 分 /次 无人打扫为三级教学事故 103 人走“六关”:关电、关门、关窗、 关水、关灯、关扇。 提示、指正 扣 12 分 /次 造成损失,按轻重处以一至三级教学事故 104 楼层安全保卫责任人要定期检查门窗和灭火器的情况。 提示、指正 扣 12 分 /次 场 室 管 理 201 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场室环境布置规范。 提示、指正 扣 分 /次 202 安全制度措施完善,职责落实,管理到位,无安全责任事故。 提示、指正 扣 12 分 /次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按轻重处以一至三级教 学事故 203 主控室内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对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行为或责任事故,需及时上报、处理。 提示、指正 扣 12 分 /次 隐瞒不报或歪曲事实、虚报,使事故未能及时发现处理为二级教学事故 204 必须提前 5~ 10 分钟打开所有的通道和实验室的门。 提示、指正 扣 12 分 /次 影响上课,迟开 5 分钟以内为三级教学事故,迟开 5~ 10 分钟为二级教学事故, 10 分钟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 205 准备好各实验项目材料、设备、仪器等;申购规范及时,满足教学需要。 提示、指正 扣 分 /次 影响上课为三级教学 事故 206 建立健全实验室物资财产 账 目。 提示、指正 扣 12 分 /次 207 大型、贵重设备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提示、指正 扣 12 分 /次 不及时办理手续,造成损失(流失),价值 300~ 500 元以内为三级教学事故, 500~ 1000 元为二级教学事故, 1000 元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 208 仪器、设备变化异动 1 个月内要及时办理手续,登记入 账。 提示、指正 扣 分 /次 209 维修及时,设备完好率 90%以上;设备、仪器报废、更新合理。 提示、指正 扣 23 分 /次 因未及时维修而影响教学 为三级教学事故 18 场 室 管 理 210 实践教学消耗材料出入库有记录、有审核。 提示、指正 扣 分 /次 无记录、无审核为三级教学事故 211 卫生管理规范,职责落实,要求明确,检查到位。 提示、指正 扣 分 /次 212 上课后做好考勤、规范填写教学日志。 提示、指正 扣 12 分 /次 不按要求填写教学日志为三级教学事故 教 师 包 堂 301 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早退、串岗、拖堂及旷课。 提示、指正 扣 23 分 /次 迟到 5 分钟以内为三级教学事故,5 分钟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旷课12 节为 一级教学事故,上课串岗为一级教学事故 302 着装整洁、仪表大方、佩戴胸卡, 符合教师形象要求。 提示、指正 扣 分 /次 不符合职业要求为三级教学事故 303 检查学生: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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