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实行施工区域负责人签 字制度,施工区域负责人不给安全监察员签字,安全监察员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矿安全调度室;发现安全监察员代签字或他人代签字者,罚签字者 10 元。 不按规定进行交接班,发现一次,罚交、接班安全监察员各10 元;正点后 30分钟不能到达交接班地点交接班,罚接班安全监察员 10 元;接班安全监察员还没有到交接班地点,交班安全监察员离开交接班地点,罚交班安全监察员 10 元。 — 24— 发现安全监察员巡回检查记录填写不清或不能说明实质问题者,一次罚款 20 元。 安全监察员漏检一次处罚款 20 元,空班一次调离本工种,本月只发生活费 150 元,因空班漏检酿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重罚或开除处分,以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本月受罚金额累计达到 100 元以上者,必须停班学习 3—10 天,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 安全监察员巡回检查制度 一、日常的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坚持作到以下七个字: “查”,检查路线不受被检单位的约束,按规定标准做到过程细、项目全、无死角、不漏项。 每到一处必须是全面细致地进行检查,避免图形式,走过程。 “帮”,帮助被检单位解决问题,能办的立即办,不能办的限期解决,以消除隐患为目的。 “停”,发现随时可能发生事故 的重大隐患,要立即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坚持作到“不安全不生产”。 “追”,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人为造成的隐患,当面追究责任,令其改正。 “回”,即回头复查。 对停止作业进行整改的项目或单位,要停一处整改一处,搞好一处,并及时回头复查。 “蹲”,必要时派人蹲点,盯住不放,帮助想办法,订措施, — 25— 督促整改,直到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 “处”,对疑难或认识不统一的问题请有关单位及领导出面处理,不能悬而不决,影响安全生产。 二、对在工作中不能严格履行职责,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不低于 50 元罚款)。 三、对在工作中吃、拿、卡、要等不良作风要严肃处理,屡教不改者开除安全监察员队伍。 四、对安全监察员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积极处理的单位责任人,给以不低于 500 元的罚款,并降级或开除处理,酿成事故的,严格按《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追查责任。 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地点及附近的人员应利用电话或派人员等方法,迅速将事故的性质、发生的地点,原因和危害程度向矿井生产调度室和安全调度室汇报,井下其它区域的人员在发现异常现象后,也应及时汇报。 二、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蔓延趋势,以最迅速有效的方式向可能受威胁区域 人员发出警报通知。 三、在抢救事故期间,应随时向矿安全生产调度室汇报灾区状况和救灾工作进度情况(如现有抢救力量,人员的情绪及身体状况,救灾的现有条件、事故发展趋势及后果,所采取的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等),也可对下一步抢救工作的开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 26— 四、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推延报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以严厉处理,因此造成重大事故者,由上级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一、事故调查共分六个程序: 现场处 理。 是指事故发生后,保持原始状态的地点,包括事故涉及的范围与事故有关场所。 事故发生后,安全部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以便进行全面、细致的勘查,从中发现和提取确定事故原因的痕迹和物证,以便为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提供线索。 物证搜查。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所有物证应保持原样。 事故事实材料搜集,记录与事故有关的材料,如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受害人自然情况,实际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如向有关部门索取生产、工艺、设备 和资料;了解医疗部门对受伤情况诊断报告,组织生产、技术、计划、物资供应和财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事故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分析报告。 证人材料搜集。 搜集证人的口述材料时应注意考证其真实程度。 现场摄影。 对事故现场全貌,可能被消毁或被践踏的痕迹等 — 27— 进行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事故内容。 事故图。 报告中的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须的信息,如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二、事故追查: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 按“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能受到教育 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理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写出事故通报,通报上级部门及全矿职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处罚: 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者处以不低于 500 元的罚款,并开除或免除职务。 对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不服从矿上安排不积极配合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停产处理,个人(代表矿长行使职权人员或现场工作人员)罚款不低于 100 元,并开除。 对事故处理不及时,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以不低于 100 元罚款,酿成重大事故者,交由上级部门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安全 部门接到通知,主管安全负责人必须迅速亲临现场,勘察、索取物证,搞清物的因素和环境与事故的形成、发生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事故的原因,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 二、安全科负责人通过对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询问,查清人的 — 28— 因素(肇事人、当事人、协助人、指挥人、指导人、决策人)和管理因素,方针政策的贯彻,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情况。 三、在现场勘察和人员询问的基础上,进行彼此对证,分析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四、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五、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大小,提出处理意见。 六、写出事 故调查报告书。 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 一、质量标准化标准,依照国家颁发的标准和作业规程进行检查。 二、检查工作由安全科组织,生产调度室主任、生产科长、工程技术人员、作业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严格按安全科规定的验收时间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程质量分五个等级 优良工程 90 分以上; 合格工程达到 80— 89 分,享受全部质量单价,不奖不罚; 合格工程达到 75— 79 分,享受质量单价 80%; 合格工程达到 70— 74 分,享受质量单位 50%; 70分以下为合格工程,不合格工程中不影响安全和生产需要的扣除 全部质量单价,对影响安全或生产需要的不合格工程,除扣 — 29— 除全部质量单价外,还必须重新整修,材料和工资自负,达到合格为止。 五、如果月末结算分数为不合格,矿属队长不得享受高工资,外包队长不得享受管理费。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低劣,影响质量安全、安全科随时有权给以各单位行政一把手罚款,并指出处理意见。 七、凡单项达标的,发给单项达标奖,单位达标的,树立标准化单位,颁发奖牌。 八、对达标贡献大的人员,由矿长颁发奖金,给予表扬。 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 一、质量验收工作由矿验收小组组织,参加单位有安全科、生产科、 主管技术员、调度室、机电科、施工单位。 对不参加单位给予不低于 20 元罚款。 二、验收方法:采用不定期式。 回采每月验收二次,工程队每月验收二次。 三、验收结果与经济挂钩。 四、验收标准执行国家颁发标准和作业规程规定。 “三违”人员处理规定 一、安全科对违章人员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违章人姓名、所在 — 30— 单位、违章时间、违章地点、违章的性质。 二、通知违章人员所在单位,停止其工作。 三、职工上下班时间在井口亮相。 四、通报、批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再教育( 1— 3 天)。 五、佩带违章标志,充当义务安全监察员,直到抓住其它违 章人员为止。 六、由安全科负责执行。 安全处罚条例 为加强安全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以下现象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条 劳动纪律 一、严禁在岗位睡觉,违者罚款 50 元。 二、坚守工作岗位,私自脱离岗位者罚款 100 元。 三、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现一次不按规定交接班,罚交、接班人员各 10 元,正点后 30 分钟不能到交接班地点接班,加罚接班人员 10元,接班人员还没到交接班地点,交班人员离开,加罚交班人员 10 元。 四、全矿每一名干部职工必须遵守各级各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否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条 生产管理 一、生产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随时调度矿井生产情况,做好 — 31— 记录(尤其事故记录),否则将给以 20 元~ 100 元的处罚。 二、对于影响全矿生产 1 小时以上的生产事故,调度员必须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否则将给以调度员员不低于 50元的处罚;对处理不及时涉及的有关负责人调度员应给以不低于 100 元的处罚;调度主任必须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以下同)的原则进行处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将处理 结果交安全科存档。 三、对于影响某系统生产 2 小时以上的生产事故,调度员必须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否则将给以调度员不低于 50元的处罚;对处理不及时涉及的有关负责人调度员应给以不低于 100 元的处罚;调度主任必须对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将处理结果交安全科存档。 四、对于影响某采掘队生产 3 小时以上的生产事故,调度员必须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否则将给以调度员不低于 50 元的处罚;对处理不及时涉及的有关负责人调度员应给以不低于 100元的处罚;调度主任必须对事故按“四不 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将处理结果交安全科存档。 五、必须保证各单位通讯畅通,否则将给以电话维修人员不低于 20 元的处罚;因通讯不畅造成事故扩大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因对电话维修人员进行处理,并处以不低于 100 元的处罚;对损坏通讯设施的人员按线路或设备价格的 2 倍进行处罚。 六、生产科认真制定年度、季度及月生产计划,必须严格掌握 — 32— 采掘生产进度,防止采掘失调,否则将给以负责人不低于 500 元的处罚。 七、对因设计不合理造成无效进尺的责任人视损失大小由矿务会做出处理决定。 八、生产技术人员必须根 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或“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严禁套用,否则将给以技术负责人和制定人员不低于 100 元的处罚;因措施或“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制定不当而造成重大事故(包括生产事故、安全未遂事故、安全事故)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九、严格执行措施、《作业规程》审批制度,制定人员必须逐级报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否则将给以制定人员不低于 100 元的处罚。 十、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制定人员必须认真进行贯彻,达到作业人员人人能够熟练掌握,如贯彻不力,将给以制定人员不低于 50 元的 处罚。 十一、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或措施进行施工,巷道净高、净宽、中腰线不符合要求的罚负责人 10 元 /米,并责令返工。 十二、不按《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对作业人员处以 20元以上罚款。 十三、支护不完整(如折梁、断柱、锚杆不符合要求)罚当班班长 20~ 100 元。 十四、对于木棚支护的巷道,棚距不合格罚作业人员 5 元 /架。 十五、空顶距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施工单位严格 — 33— 遵守,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否则空顶 1米罚当班班长 50元,并责令其停止其它一切工作,立即进行支护。 十六、不及时使用超前支架罚当班班长 10 元。 十七、坚持敲帮问顶制度,排除隐患,否则对施工负责人或当班班长罚款 20~ 100 元。 十八、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方针,对于施工中地质条件有明显变化地区,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汇报生产技术负责人进行处理,否则造成事故时,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九、严格掌握掘进进度,测量人员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安全等有关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各部门接到通知书后必须严格制定贯通措施,并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否则将给以有关责任人(测量、生产、安全等负责人)不低于 100 元的处罚;对 因措施制定不当或措施执行不力造成事故的部门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十、不准回收废竖井和倾角大于 30176。 的废井巷内的支护材料,如果必须回收时,应有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在倾角小于 30176。 的废井巷或平巷内回收支护材料,必须由里向外进行,并维护好退路。 否则将给以有关责任人和施工人员不低于 100 元的处罚,造成事故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十一、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主要领导干部要跟班,保证初次放顶的安全,否则将给以有关责任人处以不低于 100 元的处罚,造成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 行处理。 — 34— 第三条 机电管理 一、矿井供电标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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