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内容摘要:

管廊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 3)综合管廊的防火墙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 4)综合管廊内每隔不小于 200m应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阻火包等进行防火分隔。 ( 5)综合管廊的交叉口部位应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 6)在综合管廊 的人员出入口处,应设置手提式灭火器、黄沙箱等一般灭火器材。 ( 7)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 8)综合管廊内根据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可加设湿式自动喷水灭火、水喷雾灭火 、高压细水雾灭火 或气体灭火等固定装置。 ( 9)综合管廊内的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 通风系统 ( 1)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河北省城 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 17 ( 2)综合管廊 通风口 的通风面积应根据综合管廊截面尺寸、区间 的换气次数 经计算确定。 ( 3)综合管廊 通风口 处 的 风 速不宜超过 5m/s,综合管廊内部风速不宜超过。 ( 4)综合管廊 通风口 的间距 应 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合理设置,并加设能防止小动物进入廊内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10 mm。 ( 5)综合管廊的机械风机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 6) 综合管廊内 机械通风系统应可实现与监控系统的连锁控制,满足管廊及人员安全的需要。 ( 7)综合管廊内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排烟时补风量不应小于50%排烟量,并在火灾发生时自动或手动启动。 供电系统 ( 1)综合管廊 的 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 点、供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管廊运行管理模式 等情况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2)综合管廊附属设备中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应急照明 等用电设备 宜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 3)综合管廊附属设备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综合管廊内的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交流 220/380V三相 五 线TNS系统,并宜三相负荷平衡 ; 2)综合管廊应以防火分区作为配电单元,各配电单元电源进河北省城 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 18 线截面应满足该配电单元内设备同时投入使用时的用电需要; 3)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动力 设备不宜超过供电标称电压的 177。 5 %,照明设备不宜超过+ 5%、 10%; 4) 当 电源总进线处功率因数 不 满足当地供电部门要求 时, 应采取 无功功率补偿措施; 5)应在各供电单元总进线处设置电能计量测量装置。 ( 4)综合管廊内供配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配电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 ,必须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 2)供配电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和操作的地方,不应安装在低洼、可能受积水浸入的地方; 3)电源总配电箱宜安装在管廊进出口处。 ( 5)综合管廊内应有交流 220/380V带 剩余电流 动作保护 装置的检修插座,插座沿线间距不宜大于 60m。 检修插座容量不宜小于15kW,应防水防潮,保护等级不低于 IP54,安装高度不宜小于 500mm。 ( 6)一般设备供电电缆宜采用阻燃电缆,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 ( 7)在综合管廊每段防火分区各人员进出口处均应设置本防火分区通风设备、照明灯具的控制按钮。 ( 8)管廊内通风设备、窗孔应在火警信号发出时自动关闭。 ( 9)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允许最大值不宜大于 1Ω。 河北省城 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 19 ( 10)综合管廊的接地网宜使用截 面面积不小于 60mm 6mm的镀锌扁钢,在现场应采用电焊搭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的方法。 ( 11)综合管廊内的金属构件、电缆金属保护皮、金属管道以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网连通。 ( 12)综合管廊内敷设有系统接地的高压电网电力电缆时,综合管廊接地网 还 应满足当地电力公司有关接地连接技术要求和故障时热稳定的要求。 照明系统 ( 1)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且应符合 照度、间距及应急时间 要求。 ( 2)综合管廊 照明 宜采用节能型 光源 , 灯具 应 防水防潮 ,防护等级 不宜低于 IP54, 照明灯具应 设置漏 电保护 措施。 仪表及综合监控系统 ( 1)综合管廊的监控系统应保证能准确、及时地探测 廊 内火情,监测 可燃气体、 有害气体、空气质量、温度等,并应及时将信息传递至监控中心。 ( 2)综合管廊的监控系统宜对 廊 内的机械风机、排水泵、消防设施进行监测和控制。 控制方式可采用就地联动控制、远程控制等控制方式。 ( 3)综合管廊内应设置固定式通信系统,电话应与控制中心连通,信号应与通信网络连通。 在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或每个防火分区河北省城 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 20 内应设置一个通信点。 ( 4)综合管廊应合理设置应急通讯系统,应采用先进适用的现代监测 技术,加强对非法侵入、火情、温度、水位、含氧量、通风、排水等设备的状态监控。 通讯和监测系统工作电源不应与照明等电源共用。 火灾报警及通讯系统 ( 1) 综合管廊 应设置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其报警信号应上传 火灾报警控制 室和 管廊监控中心。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及其 消防设备 的 供电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智能化手动报警按钮及声光报警器。 ( 2)综合管廊出入口等重要位置应设置全防范用监控摄像机、门禁系统。 ( 3)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综合通讯系统,以及传输系统。 标识系统 ( 1)在综合管廊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综合管廊介绍牌,对综合管廊建设时间、规模、容纳的管线等情况进行简介。 ( 2)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采用符合管线管理单位要求的标志、标识进行区分,标志铭牌应设置于醒目位置,间隔距离应不大于100m。 标志铭牌应标明管线的产权单位名称、紧急联系电话。 ( 3)在综合管廊的设备旁边,应设置设备铭牌,铭牌内应注明设备的名称、基本数据、使用方式及其紧急联系电话。 河北省城 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 21 ( 4)在综合管廊内,应设置 “禁烟 ”、 “注意碰头 ”、 “注意脚下 ”、“禁止触摸 ”等警示、警告标识。 综合管廊管线 技术 设计 一般规定 综合管廊 管线设计须与总体设计协调统一,管廊设计须充分考虑管廊内各专业管线近、远期设计、安装的检修及要求。 各管线设计也应符合管廊 管线 技术设计规定,实现综合管廊空间资源的 有效 利用。 综合管廊管道 技术 设计 ( 1) 纳入综合管廊的管道应采用便于运输、安装的材质,并应符合管道安全运行的物理性能。 ( 2)宜选用高强、轻质、韧性好的金属材料、塑料或复合材料。 金属管材宜采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或复合材料宜采用钢骨架塑料复合管、 PE管等。 ( 3)综合管廊的管道净距 要求, 应满足安装、检修空间要求 ,并 考虑管道的排气阀、排水阀、伸缩补偿器、阀门等配件安装、维护的作业空间。 ( 4)供热 管道应高于供冷管道和给水管道,并且 供热、供冷、给水管道应做绝热层。 ( 5)热力管道应考虑热补偿,补偿量由计算确定。 补偿方式宜优先采用自然补偿。 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 用 补偿器 补偿。 ( 6)管道支架的 形式 、 间距 、 作用力应 经过 计算 确定。 管道应河北省城 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 22 力比较集中的部位,应设置供管道固定用的支墩 、支架 或预埋件。 ( 7) 管道应力比较集中的部位,应设置供管道固定用的支墩 、支架 或预埋件。 ( 8)在综 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或拉环,拉环间距不宜小于 10m。 综合管廊缆线设计 ( 1) 纳入综合 管廊内的电(光)缆,无论在垂直和水平转向部位、电(光)缆热伸缩部位以及蛇行弧部位的弯曲半径, 应满足 电(光)缆敷设最小 允许值的要求。 ( 2)电(光)缆的支架层间间距,应满足电(光)缆敷设和固定的要求,且在多根电(光)缆同置于一层支架上时,有更换或增设任意电(光)缆的可能。 ( 3)电(光)缆支架、桥架 的型式、材质及强度、刚度、稳定性要求均满足电(光)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 4) 金属制桥架系统每隔 30m~50m应设置重复接地。 玻璃钢等非金属桥架应沿桥架全长另敷设专用接地线。 ( 5)电力仓 电缆应分层排列,重要变电站和重要用户的双路电源电缆不应布置在相邻位置。 ( 6)电力仓 金属构件采用耐腐蚀复合材料时,应满足承载力、防火性能等要求。 ( 7)电力仓应 留有电缆分支箱、环网柜及配套设施出口位置,并 考虑电缆设计余量和接头布置的位置。 河北省城 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 23 5 综合管廊施工及验收 土建工程施工基本规定 综合管廊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 计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进入施工现场 的 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置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 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 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施工单位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研究: ( 1)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碍物情况; ( 2)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及其他环境条件; 河北省城 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 24 ( 3)施工给水、排水、动力及其他条件; ( 4)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 5)地表水水 文资料,在 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 ; ( 6)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保护环境、降低成本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 ( 1) 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 ( 2)特殊气象条件下应采取相应施工 措施。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 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施工测量应实施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 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应对所交桩复核测量; ( 2)临时水准点和管廊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 临时水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 2个; ( 3)综合管廊和道路平面位置 及 程应采用统一测量基准点。 河北省城 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 25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满足国家现行 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GB 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 CJJ 8 的有关规定。 地基基础 施工 要 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建筑边坡工程 技术规范》 GB 503的相关规定、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7《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 106 的 相关 规定。 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护结构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防汛、防台风要求的基坑必须制定应急措施, 确保安全。 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土石方爆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软土地层或地下水位高、承压水水压大、易发生流砂、管涌地区的基坑,必须确保降排水系统的有效运行;如发现涌水、流砂、管涌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开挖,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后方能继续开挖。 基坑施工中,地基不得扰动或超挖。 基坑回填应在管廊结构及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 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范规定。 管廊两侧回填应对称、分层、均匀。 管廊顶板上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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