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保法规制度汇编最新版内容摘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第五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 5000 元以上20200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暂停医疗保险业务,责令限期整改: (一)为参保人提供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用药服务的; (二)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转嫁个人负担的; (三)不按照规定限量开药或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 (四)未经参保患者同意,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药品,或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 (五)对参保患者限定住院费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收参保患者住院治疗的; (七)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执行药品 及医疗收费价格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暂停医疗保险业务,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定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或将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超出定点服务范围,擅自承揽住院、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业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采取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药店处以 5000 元以上 20200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业务,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严格按照处方剂量和配伍配药的; (二)将生活用品等非药品纳入参保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卡金支付范围的; (三)不执行药品价格有关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 按照规定将医疗保险费转入个人帐户、社会统筹基金帐户的; (二)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审批和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 (五)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平度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 104 号 )、《青岛市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 105 号 )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的通知 青人社发〔 2020〕 20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决定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㈠参保人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社区)作为本人门诊医疗定点单位,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因工作调动、住址搬迁等特殊情况需中途变更定点单位的,应在签约后满一个季度再办理变更手续。 ㈡在定点社区签约参加门诊统筹的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不再从个人帐户扣缴相关费用。 参保人自签约之日起享受门诊统筹相关待遇,其普通门诊医疗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㈢一个医疗年度内,签约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 1600 元以内的门诊医疗费,由门诊统筹金报销 6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 比例为 70%。 门诊医疗年度内,参保人签约不足一年的,根据协议月数折算其纳入统筹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 签约参保人在非本人定点单位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 ㈣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指导意见》(鲁价费发〔 2020〕 128 号)、青岛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青价费 [2020]4 号)、《关于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 [2020]5 号),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统筹支付范围, 报销比例为 90%。 二、完善社区就医和管理服务 ㈠实行社区首诊制。 签约参保人患病应当首先在定点社区就诊,因病情需要住院的,由签约家庭医生审核签字,办理转诊登记手续。 特殊情况应在住院 7 日内到定点社区补办转诊手续。 签约人员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办理住院转诊手续的备案情况,纳入对定点社区的日常考核。 ㈡调整定点社区门诊统筹金限额包干标准,退休人员每人每年420 元、在职职工每人每年 260 元。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金限额包干标准含一般诊疗费。 门诊统筹金的包干标准、支付比例及限额,根据门诊统筹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医疗保 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在各定点社区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按定点人数包干预算管理。 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定点社区应将本月门诊费用汇总报辖区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在预算定额包干标准以内的据实拨付;超过预算定额部分不予拨付。 ㈢所有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均须承担门诊统筹业务,各定点社区签约人数和服务质量,要作为年终考核的条件之一。 定点社区应积极参加社保经办机构组织的业务轮训,加强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三、其他事宜 ㈠本通知从 2020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通知下发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㈡ 本通知未明确的相关事项,仍按《关于在市内四区选择部分定 点社区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统筹试点的通知》(青劳社 [2020]107 号)、《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办 [2020]184 号)、《关于调整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统筹相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办发〔 2020〕 18 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 2020〕 37 号)规定 ,经青岛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 510 元调整为 600 元,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 450 元调整为 550元。 二、适用范围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适用范围为 2020 年 7 月 1 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 (不包括 2020 年 7 月 1 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 三 、调整时间 失业保险金标准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调整。 四、有关要求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按新标准发放的失业保险金及时到位。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军人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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