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内容摘要: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15 伪造、冒用、转让或者骗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伪造、冒用、转让或者骗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收缴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生产、经营计量器具货值金额 40%以上 50%以下罚款。 ”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 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规定内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收缴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货值金额 40%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规定内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收缴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 处货值金额 40%以上 45%以下 罚款。 从 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 规定内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收缴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 处货值金额 45%以上 至 50%罚款。 16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计量器具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计量器具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 “ 未按照规定在计量器具铭牌、合格证和说明书上标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其编号,未在计量器具铭牌或者其包装物上用中文标注企业名称及其地址的,责令其改正;使用不当,容易造成计量器具本身损坏或者 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计量器具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制造、经营,并处违法制造、经营计量器具货值金额 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 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规定内 责令停止制造、经营,并处违法制造、经营计量器具货值金额 10%以下 (含 10%)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规定内 责令停止制造、经营,并处违法制造、经营计量器具货值金额 10%以上 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 规定内 责令停止制造、经营,并处违法制造、经营计量器具货值金额 20%以上 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5 黑龙江省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 计量部分 )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17 制造、修理、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计量器具的。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七项 “ 制造、修理、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制造、修理、经营,没收违法制造、修理、经营的计量器具,并处违法制造、修理、经营计量器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 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规定内 责令停止制造、修理、经营, 没收违 法制造、修理、经营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处罚货值金额 30%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规定内 责令停止制造、修理、经营, 没收违法制造、修理、经营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处罚货值金额 30%以上 60%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 规定内 责令停止制造、修理、经营, 没收违法制造、修理、经营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处罚货值金额 6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 26 黑龙江省 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 计量部分 )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18 用残次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 、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计量性能不合格、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的。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八项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制造、组装、修理、经营,没收违法制造、组装、经营的计量器具,没收残次零配件,并 处违法制造、组装、经营计量器具货值金额 50%以上 3倍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 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规定内 责令停止制造、组装、修理、经营, 没收违法制造、组装、经营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处罚货值金额 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规定内 责令停止制造、组装、修理、经营, 没收违法制造、组装、经营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处罚货值金 额 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 规定内 责令停止制造、组装、修理、经营, 没收违法制造、组装、经营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处罚货值金额 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7 黑龙江省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 计量部分 )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19 伪造或者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其编号和企业名称及其地址 或检定合格印证 的。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九项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 项和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经营的计量器具,并处违法制造、经营计量器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 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规定内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制造、经营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处罚货值金额 30%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规定内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制造、经营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处罚货值金额 30%以上至 60%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 规定内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制造、经营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处罚货值金额 6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 20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计量器具的 ;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以及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等行为的。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项 “ 使用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计量器具或者使用计量器 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 行为 的,责令停止使用;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400 元以上2020 元以下罚款。 ”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 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规定内 责令停止使用;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 4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规定内 责令 停止使用;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 10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 规定内 责令停止使用;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 1500 元以上2020 元以下罚款。 28 黑龙江省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 计量部分 )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21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擅自开启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防作弊装置的。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三条第 十项 “ 使用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计量器具或者使用计量器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 行为 的,责令停止使用;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400 元以上 2020 元以下罚款。 ”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 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规定内 责令停止使用;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 处 4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规定内 责令停止使用;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 处 1000元以上 15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 规定内 责令停止使用;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 处 1500元以上 2020元以下罚款 . 22 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授权,擅自进行强制性检定的。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未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授 权,擅自进行强制性检定的,责令停止检定,并处 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 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规定内 责令停止检定, 处 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规定内 责令停止检定, 处 500元以上 8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 七条 规定内 责令停止检定, 处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29 黑龙江省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 计量部分 )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23 计量检定机构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未取得合格证书,未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区域范围进行检定、校准、测试的。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未取得合格证书,未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区域范围进行检定、校准、测试或者未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方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 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规定内 责令其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规定内 责令其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 500元以上 8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 规定内 责令其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 800元以 上 1000元以下罚款。 24 生产、经营定量包装商品,没有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按照规定的标注方式和项目标明净含量的。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生产、经营定量包装商品,没有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按照规定的标注方式和项目标明净含量的,可以处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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