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1)内容摘要:
注:设计通航船舶吨级系指通过通航建筑物的最大船舶载重吨。 当为船队通过时,指组成船队的最大驳船载重吨。 3. 2. 1. 3* 当同一枢纽中的通航、发电、灌溉等规模指标分属于不同的等别时,应以其中的最高等别作为枢纽工程统一的设计标准。 3. 2. 2 渠化工程枢纽的水工建筑物,应按其所属枢纽工程的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不同作用和性质划分级别。 枢纽工程的永久和临时水工建 筑物级别划分为5 级,按表 确定。 3. 2. 3 当枢纽中各水工建筑物级别不一致时,位于同一拦河挡水线上的水工 21 建筑物,应采用其最高级别作为统一设计标准 枢纽工程水工建筑物级别 表 枢纽工程等别 永久水工建筑物级别 临时水工建筑物级别 主要建筑物 次要建筑物 一 1 3 4 二 2 3 4 三 3 4 5 四 4 5 5 五 5 5 — 注: ① 主要水工建筑物系指直接涉及工程效益和影响枢纽安全运行的水工建筑物; ② 次要水工建筑物系指当其出现事故时,不 致造成对工程效益严重影响和易于修复的水工建筑物; ③ 临时水工建筑物系指枢纽工程施工期使用的水工建筑物。 3. 4. 3 枢纽工程不同淹没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按表 的规定采用。 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 表 淹没对象 设计洪水标准 频率( %) 重现期( a) 耕地、园林 50~ 20 2~ 5 林地、牧草地 正常蓄水位 — 农村居民点、一般城镇和一般工矿区 10~ 5 10~ 20 22 中等城市、中等工矿区 5~ 2 20~ 50 重要城市、重要工矿区 2~ 1 50~ 100 注:铁路、公路等淹没的洪水设计标准,宜按具体情况参照有关专业规范分析确定。 4. 1. 2 枢纽各类建筑物的选型和布置,应优先满足通航条件的要求,并与各类建筑物的使用条件的要求相互协调。 4. 1. 3 应充分重视枢纽的泄洪能力,并满足原河道安全泄洪的要求。 4. 2. 6 泄水建筑物泄流长度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原则: ( 1)能安全通过洪水标准所规定的设计洪水和校核洪水; ( 2)根据河道地形、地质及闸上来水和下游扩散情况等具体条件,不产生大面积的回流区; ( 3)泄流长度与上、下游河道宽度相互适应。 4. 2. 13* 泄水建筑物与通航建筑物应在其上、下游设置足够长度的导流堤,避免泄流时影响通航。 4. 3. 2 船闸不应兼用作泄洪。 4. 3. 3* 溢洪船闸必须具有良好的基础和与岸、坝可靠的连接条件,并对结构、闸门防震以及闸室清淤有相应的有效措施。 4. 3. 4* 通航建筑物在枢中的布置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必须保证船舶、船队过坝安全、迅速、方便。 4. 5. 2* 坝岸连接建筑物的布置应保证河岸及堤坝稳定。 4. 5. 6 当渠化枢纽位于洪枯水位变幅较大,洪水位较高的河段,如有洪水漫溢坝岸连接建筑以及与河岩相连台地的情况,必须经过论证,并 采取有效的防 23 护措施。 4. 6. 3 渠化枢纽中,当用来引水灌溉或城镇供水的引水建筑物布置在通航建筑物的同一岸侧时,引水口应布置在引航道口门区以外。 进水闸等建筑物应布置在离引水口有足够距离的地点。 5. 2. 3* 坝址、坝线选择首先应满足通航要求。 5. 3. 3. 2* 开敞式泄水闸闸门顶高程应根据枢纽正常挡水位或设计挡水位加安全超高确定,安全超高值为 ~。 5. 3. 5* 非溢流坝坝顶高程应根据设计洪水位和校核洪水位加安全超高,按两者之大值确定。 5. 3. 6* 船闸挡水前沿闸首顶部高程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5. 3. 6. 1* 非溢洪船闸闸门顶高程应为上游校核洪水位加安全超高。 5. 3. 6. 2* 溢洪船闸闸门顶高程应为上游最高通航水位加安全超高。 5. 3. 6. 3 闸门门顶安全超高值应为: ( 1) Ⅰ ~ Ⅳ 级船闸: ≥; ( 2) Ⅴ ~ Ⅶ 级船闸: ≥。 对于有波浪或水面涌高的闸首门顶高程应另加波高或涌高值。 5. 3. 8 当坝顶设置公路和公路桥时,其高程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5. 3. 8. 1 跨过船闸顶部的公路桥,其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 GBJ 139)的规定。 5. 3. 8. 2 坝顶公路路面高程 不应低于非溢流坝顶高程。 5. 3. 9* 枢纽的泄洪断面应能安全通过各级设计洪水流量。 5. 4. 2* 集中布置的渠化枢纽,严禁将通航建筑物布置在紧邻泄水建筑物与电站两过水建筑物之间。 24 5. 5. 4* 分散布置的渠化枢纽,渠道进口与坝轴线间应有足够的距离,保证船舶、船队安全进出渠道口门。 5. 6. 3. 2* 渠化枢纽引航道口门区末端与主航道间的连接段航道与坝线间应有保证设计船舶、船队航行的安全距离。 6. 0. 4* 渠化工程枢纽中应设置安全监督设施,以监督和管理坝区水上交通安全。 4 《海港水文规范》( JTJ 21398) 1. 0. 4* 海港工程的水文分析与计算,应以当地的水文观测资料为主要依据。 3. 1. 1* 海港工程的设计潮位应包括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极端高水位和极端低水位。 3. 1. 2 对于海岸港和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港,设计高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 10%的潮位,简称高潮 10%;设计低水位应采用低潮累积频率 90%的潮位,简称低潮 90%。 3. 1. 4 对于汛期潮汐作用不明显的河口港,设计高水位和设计低水位应分别采用多年的历时 1%和 98%的潮位。 3. 1. 5 海港工程的极端高水位应采用重现期为 50 年 的年极值高水位;极端低水位应采用重现期为 50 年的年极值低水位。 3. 2. 1 确定设计高水位和设计低水位,进行高潮和低潮累积频率以及乘潮潮位累积频率统计,应有完整的一年或多年的实测潮位资料。 25 4. 1. 1* 设计波浪的标准应包括设计波浪的重现期和设计波浪的波列累积频率。 4. 1. 2* 在进行直墙式、墩柱式、桩基式和一般的斜坡式建筑物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时,设计波浪的重现期应采用 50 年。 4. 1. 3* 在进行直墙式、墩柱式、桩基式和斜坡式建筑物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时,设计波高的波列累积频率标准应按表 采用。 当 推算的波高大于浅水极限波高时,应按极限波高采用。 设计波高的累计频率标准 表 建筑物型式 部位 设计内容 波高累积频率 F( %) 直墙式、墩柱式 上部结构、墙身、墩柱、桩基 强度和稳定性 1 基床、护底块石 稳定性 5 斜坡式 胸墙、提顶方块 强度和稳定性 1 护面块石、护面块体 稳定性 13(注) 护底块石 稳定性 13 注:当平均波高与水深的比值 < 时, F 宜采用 5%。 4. 3. 3* 当采用海港工程附近观测台站的波浪资料时,应考虑地形和水深的影响分方向地检验资料的适用程度。 6. 1. 2 当波浪折射水域有岛屿或海岬时,尚应考虑波浪的绕射作用。 当港口口门外有较长而深的外航道时,应考虑外航道对波浪折射和绕射的作用。 7. 1. 2 港内波浪要素的计算应以波浪绕射为主。 对于下述情况还应分别考虑波浪折射、反射或局部风浪的影响。 26 7. 1. 2. 1 当港内水 深变化较大时,同时考虑绕射与折射。 7. 1. 2. 2 当港域边界为直立墙或陡坡时,同时考虑绕射与反射。 7. 1. 2. 3 当港域风区长度超过 1km 时,同时考虑绕射波与局部风浪的合成。 5 《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 JTJ2142020) 1. 0. 3 水文分析与计算的技术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 1)基本资料的收集、观测、整理及统计分析; ( 2)航道设计通航水位、流量的标准及分析计算方法,施工水位的确定原则,航道水流、泥沙运动的特性及影响分析; ( 3)港口设计水位、波浪的标准及分析计算方法,施工水位的确 定原则,港口水流、泥沙运动的特性及影响分析; ( 4)通航建筑物设计通航水位、通航水流条件的标准及分析计算方法,施工、检修水位的确定原则,通航建筑物水流、泥沙运动的特性及影响分析。 1. 0. 4* 工程水文分析与计算采用的水文基本资料必须满足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 4. 1 应以工程所在地和相邻水文站的水文实测资料为主要依据。 1. 0. 4. 2 水文要素相应的设计标准和设计值应采用统计相关分析方法确定。 工程所在地水文要素受人类活动影响时,应采用分析或模拟的方法确定。 3. 1. 1 内 河航道、港口和通航建筑物工程水文分析与计算的基本资料的内容,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不同阶段的要求确定。 当收集的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应根据工程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专门观测。 3. 1. 3 水文分析与计算应采用国家水文、气象部门整编的资料和专门观测的 27 资料。 3. 4. 2 对收集的水文资料应进行可靠性检查,并应对其统计方法和精度、误差等进行合理性检查。 3. 4. 3 当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或人类活动对水文要素造成影响时,应对不同时间的水文资料进行同一条件下的一致性检查和处理。 4. 1. 1 航道工程水文 分析与计算的内容,应包括设计通航水位及相应的流量、施工水位、水流和泥沙条件、通航期确定。 4. 1. 6 当航道工程河段的水文条件发生显著变化时,原定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与流量应重新论证确定。 4. 2. 1* 天然河流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表 中规定的各级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 4. 2. 2* 感潮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 2. 2. 1* 潮汐影响明显的感潮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年最高潮位累积频率为 5%的水位。 天然河流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期 表 航道等级 I~ III IV、 V VI、 VII 洪水重现期(年) 20 10 5 注: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 Ⅲ 级航道的洪水重现期可降为 10 年一遇, Ⅳ 、 Ⅴ 级可降低为 5 年一遇, Ⅵ 、 Ⅶ 级可按 3~ 2年一遇执行。 4. 2. 2. 2 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感潮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第 条的规定。 28 4. 2. 3* 畅流运河及河网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 条的规定执行。 4. 2. 5 湖泊航道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根据湖区航道等级和湖泊防洪堤规划高程等情况 分析确定,但不应低于表 规定的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 4. 2. 6 枢纽上游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 2. 6. 1 有调节能力的枢纽上游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表 确定的重现期洪水与相应的汛期坝前水位组合,以及以坝前正常蓄水位与相应的入库流量组合,得出多组回水曲线,取其上包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并应考虑河床淤积对水位的抬高的影响。 枢纽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期 表 通航建筑物等级 I、 II III、 IV V~ VII 洪水重现期(年 ) 100~ 20 20~ 10 10~ 5 注: ① 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 Ⅲ 级通航建筑物的洪水重现期可采用 10 年, Ⅳ 、 Ⅴ 级通航建筑物可采用为 5~ 3 年, Ⅵ 、Ⅶ 级通航建筑物可采用 3~ 2 年; ② 在平原地区运输繁忙的 Ⅴ ~ Ⅶ 级通航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通过论证后洪水重现期可采用 20~ 10 年; ③ 山区中小型通航建筑物经论证允许溢洪的,其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论证确定,但不应低于通航建筑物修建前的通航标准。 4. 2. 6. 2 无调节能力的枢纽上游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应采用表 确定的重现期洪水敞泄时的水面线,以及坝前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挡水位与相应的入库流量组合的水面曲线,取其上包线作为沿程各站点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29 4. 2. 7 枢纽下游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表 确定的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最大下泄流量形成的下游水面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6 《港口工程荷载规范》( JTJ21598) 3. 2. 1 作用的代表值应包括标准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 3. 2. 2 对不同的极限状态和组合,不同的可变作用应取不同的代表值。 3. 2. 3 对永久作 用,不论何种极限状态或组合,应以标准值作为唯一代表值。 3. 2. 4 对可变作用,应按不同极限状态和组合分别取其代表值。 3. 2. 5* 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可变作用应分别按如下规定取值: ( 1) * 持久组合:主导可变作用取标准值;非主导可变作用取组合值;组合值是将标准值乘以组合系数¢; ( 2)短暂组合:对由环境条件引起的可变作用,按有关结构规范的规定确定,其他作用取可能出现的最大值为标准值; ( 3)偶然组合: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取值。 3. 2. 6*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可变作用应 分别按如下规定取值:。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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