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h股内容摘要:

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 ( 名称 ) 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 ( 名称 ) 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 ( 名称 ) 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 ( 即 “原股票 ”) 遗失,可以向本行申请就该股份 ( 即 “有关股份 ”) 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H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 申请人应当用本行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 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它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 ) 本行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 ) 本行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 ,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90 日,每 30 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四 ) 本行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 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期间为 90 日。 必备 38 必备 39 指引 31 必备 40 必备 41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H 股 ) 15(五 )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本行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六 ) 本条 ( 三 ) 、 ( 四 ) 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 90 日期限届满,如本行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 发新股票。 (七 ) 本行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八 ) 本行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 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本行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第五十二条 本行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 ( 如属善意购买者 ) ,其姓名 ( 名称 ) 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第五十三条 本行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本行有欺诈行为。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本 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在联名股东的情况下,若联名股东之一死亡,则只有联名股东中的其它尚存在人士应被本行视为对有关股份拥有权利的人,但董事会有权为修订股东名册之目的要求提供其认为恰当之死亡证明。 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联名股东有权接收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本行的通知、在本行股东大会中出席及行使表决权,而任何送达该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 所有联名股东。 第五十五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必备 42 必备 43 必备 44 必备 45 指引 32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H 股 ) 16(一 )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 )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 ) 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 ) 依照法律、本行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行章程; 2.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 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 本行董事、监事 、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a) 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 主要地址(住所); (c) 国籍; (d) 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 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 3. 本行股本状况; 4. 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本行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本行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6. 公司债券存根; 7. 财务会计报告。 (七 ) 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 ) 对本行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 依据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其股份; (九 )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法 98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H 股 ) 17指引 33 指引 36 本行不得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人士并无向本行披露其权益而行使 权利 ,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该人士任何附于股份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权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本行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 指引 34 必备 46 指引 37 指引 35 《上市规则》附录 3第 12条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H 股 ) 18(二 )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普通股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行可能出现下列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 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一 ) 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 /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 ≤15%; (二 ) ( 存款准备金 +备付金 )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 不含委托存款 ) ≤13%; (三 ) 不良贷款期末余额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30%; (四 ) [( 同业拆入 +同业存放 ) ( 拆放同业 +存放同业 )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 不含委托存款 ) ≥5%。 第六十三条 股东在本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其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 第六十四条 持有本行 5%以上有表决权内资股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内资股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五条 银行指引 6 银行指引 7 银行指引 8 指引 38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H 股 ) 19本行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 违反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章程所称 关联关系,是指 本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本行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行和本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本行和 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六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 ( 根据以下条款的定义 ) 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 ) 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本行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 ) 批准董事、监事 ( 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 ) 以任何形式剥夺本行财产,包括( 但不限于 ) 任何对本行有利的机会; (三 ) 批准董事、监事 ( 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 ) 剥夺其它股东的个人股益,包括( 但不限于 ) 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 据本行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本行改组。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 “控股股东 ”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 )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 )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本行 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本行 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 )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 30%以上的股份; (四 )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本行。 本条所称 “一致行动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本行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 控制本行的目的的行为。 指引 39 必备 47 必备 48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H 股 ) 20本章程所称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第六十八条 单一股东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集团客户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5%。 第六十九条 本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有关股东贷款关联交易具体办法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本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前述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本行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 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 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 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必备 49 必备 50 公司法100/38 指引 40 原章程 49 原章程 50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H 股 ) 21(九 ) 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 ) 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 对本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 修改本行章程; (十三 ) 对本行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 ) 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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