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大全内容摘要:

小于 4 m; 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 5M 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人口距离不应小于 20m; 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86- 92 2. 2. 5 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 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 4. 0. 3 客房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 的旅客和车辆上、下船设施。 在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的专用停车场。 停车场的停车规模,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的一倍。 5. 1. 4 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 5. 6. 3 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 95 5. 1. 4 特大型、大型站应设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 5. 2. 2 进站广厅入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6. 1. 4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 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6. 1. 5 站房靠近线路一侧的非铁路房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 一 98 3. 2. 1. 4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 2. 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人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 7. 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 2m 处作视点的 120 度范围内至边线外 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4. 1. 6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4. 2. 13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 、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 88 2. 2. 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 2. 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 1. 4 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 24m 时,应设污物梯。 3. 1. 6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 1/10,并 应有防滑措施。 3. 1. 14 厕所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 4. 11 儿科病房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 5. 1 20 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 5. 3 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件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人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 4 床。 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 五、完全隔 离房应 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3. 7. 3 放射科防护 对诊断室相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 8. 2 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3. 8. 4 核医学科防护 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 诊者相互间保持 1M的距离。 3. 17. 1 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3. 17. 4 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 87 3. 1. 2 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3. 1. 5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 2. 11 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4. 2 居住建筑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1999 3. 1. 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 3. 2 厨房应有 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 3. 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3. 4. 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 6. 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 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3. 6. 3 利用玻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 l/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3. 7. 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放置花盆 处必须 采取防坠落措施。 3. 7. 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3. 9. 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时,应有防护设施。 4. 1. 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M。 4. 1. 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4. 1. 5 楼梯井净宽大于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 1. 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 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 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 2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 3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其顶层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 16m 时,可不设电梯。 4 住宅 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 2. 1 外廊、内天并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 1. O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4. 2. 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 2. 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 4. 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 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 5. 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 5. 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 36— 87 3. 2. 5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3. 5. 3 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人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 2Om 时,应设电梯。 4. 3 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 94 3. 1. 3 防空地下室距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生产厂房、库房的 距离不应小于 50m; 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 100m。 3. 1. 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 1. 6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直穿过人防围护结构。 当因条件限制需要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给水、采暖、空调冷媒管道穿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千万 75MM。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3. 3. 3 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 当墙上开设连通口时,应在门洞的一侧设置抗爆挡墙。 抗爆 挡墙的 材料和厚度应与抗爆隔墙一致。 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砌筑。 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3. 3. 3. 1 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 200mm; 3. 3. 3. 2 采用砖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 370MM,并应沿墙高每 500mm 配置 3f6 通长的钢筋,且应与钢筋混凝土墙(柱)拉结。 3. 3. 4 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 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 当墙上开设门洞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防护密闭门。 若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护等级不同,高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低抗力防护单元一侧 ;低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高抗力的防护单元一侧。 3. 3. 7 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不宜高出室外地面。 5 级和 6 级防空地下室,当上部建筑采用砖混结构时,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面。 但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3. 3. 7. 16 级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 高出室外地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各项防护要求。 3. 3. 7. 25 级防空地下室,当地应具有取土条件;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 ; 并应在临战时覆土。 3. 4. 1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3. 4. 1. 1 防空地下室 的每个 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战时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且不应采用竖井式。 3. 4. 6 当电梯由地面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3. 5. 9 贮油间直与发电机室分开布置,并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附近房间或走道地面 150~ 200MM 或设门坎。 严禁排烟管、风管、给排水管、电线等穿过贮油间。 3. 6. 3 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 墙面抹灰不得掺用纸筋等可能霉烂的材料。 密闭信道、防毒信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以及战时易染毒的通道 和房间墙面、项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第二篇建筑防火 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1997 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1997 年版) 3. 0. 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 0. 2 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 0. 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 级不应 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 0. 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M2 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 3. 0. 2 条的规定提高 0. 50h。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97 3. 0. 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 3. 0. 2 的规定。 3. 0. 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 3 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 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 甲、已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 99 6. 1. 2 图书馆藏书量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 1. 3 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6. 1. 4 建筑高度超过 24m,藏书量不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 1. 5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藏书量超过 10 万册但不超过 100 万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 6. 1. 6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 10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 87 4 . 0. 2 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 88 7. 1. 2 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 99 5. 1 . 2 公路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 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86— 92 6. 0. 2 各级港口客运站的站房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 99 7. 1. 1 殡仪馆建筑的耐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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