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制度内容摘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 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和价款的行为 处罚种类: 责令缴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 30 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 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证。 ‛ 不按期缴纳应缴纳费用的行为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缴纳、吊销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 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 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3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 10 处罚种类: 吊销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3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勘查区 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 6 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 6个月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 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 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 6个月的。 ‛ 3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 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二、开采回采率、 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 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 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 3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3采矿权人采 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1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3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吊 销采矿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3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为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缴纳、吊销勘查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 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 3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未与矿山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未与矿山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对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对不进行恢复或者治理的责任人,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或者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4拒报或者谎报地质环境监测资料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拒报或者谎报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4侵占、毁损地质环境监测、保护设备和设施 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侵占、毁损地质环境监测、保护设备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4拒报或者谎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关报告、监测数据等资料的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三条‚拒报或者谎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关报告、监测数据等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 责任。 ‛ 4对造成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对造成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事故隐瞒不报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4不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四条‚不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开发矿产资源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直接排放,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开发矿产资源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直接排放,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 4在行洪的滩地、岸坡堆放或者贮存矿石、废渣、尾矿,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在行洪的滩地、岸坡堆放或者贮存矿石、废渣、尾矿,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 4露天存放放射性固体矿石和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渣,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露天存放放射性固体矿石和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渣,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损害 赔偿、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 4开发矿产资源遗留的探槽、探井、坑道、钻孔等不能作其他利用,未进行封闭或者回填、恢复到安全状态,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开发矿产资源遗留的探槽、探井、坑道、钻孔等不能作其他利用,未进行封闭或者回填、恢复到安全状态,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 50、开发矿产资源,诱发地面开裂、沉降、塌陷、山 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河岸和湖岸岸边再造等地质灾害的行为 13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开发矿产资源,诱发地面开裂、沉降、塌陷、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河岸和湖岸岸边再造等地质灾害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 5开发矿产资源,引起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疏干、泉水干涸等地下水资源破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开发 矿产资源,引起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疏干、泉水干涸等地下水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 5开发矿产资源,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或者淹埋土地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开发矿产资源,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或者淹埋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 5开发矿产资源,对具有重大科学 研究价值的地质遗迹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造成破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开发矿产资源,对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遗迹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 5开发矿产资源,造成其他破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开发矿产资源,造成其他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 5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逾期不改正 的行为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 14 产、施工或者使用,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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