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内容摘要:

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监制 此证大小:长宽 26cm 18cm,材质为铜牌,永久性地设置于设备底部明显的部位。 “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 登记证 ”使用二号宋体字体,其他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24 附件三 : 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 产权单位(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备 名称 制造 许可号 规格型号(含起重量) 出厂编号 制造 厂家 出厂日期 厂家 地址 产权单位 地 址 法人(产权人) 联系电话 设备检测单位(新购除外) 检测日期 25 企业简介(包括起重机械设备拥有量、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设备维修保养制、点检制以及起重机械各项管理 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内容可另附页): 产权单位(章): 年 月 日 登记部门意见: 登记部门(章): 年 月 日 26 附件四:江苏省(扬州)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 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使用登记编号 设备名称 制造许可 证号 规格型号(含起重量) 出厂编号 使用单位 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安装单位 资质等级 安装日期 验收日期 安装检测单位 检测日期 登记部门: (公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建筑工程 管理局监制 此证大小:长宽 26cm 18cm,采用塑封形式。 “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使用二号宋体字体,其他使用三号仿宋字体。 27 附件五: 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 使用单位(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备名称 制造许可证 规格型号(含起重量) 出厂编号 制造厂家 设备产权人 设备 安装单位 资质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 设备安装 日期 验收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设备安装 检测单位 检测日期 设备使用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含司机、指挥工、司素工及在使用中顶升扶墙的安装维修工等) 姓名 工种 资格证编号 备注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登记部门意见: 登记部门(章): 年 月 日 28 附件六: 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 使用单位(章):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工地名称 工地地址 工地项目经理 电话 使用登记编号 计划拆除时间 拆除单位 资质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拆除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姓名 工种 资格 证编号 备注 拆除方案 有 /没有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监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登记部门意见: 登记部门(章): 年 月 日 29 附件七: 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 县(市)(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各县(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填写后,报市安监站。 机种 本季度登记数 量 本年度累计登 记数量 起重量代号 塔式 起重机 400kN m 以下 400600kN m 600800kN m 800kN m 以上 门式起重机 10t 以下 10t20t 20t 以上 施工 升降机 1000kg 以下 1000kg 以上 物料 提升机 1000kg 以下 1000kg 以上 高处作业吊篮 2kN4kN 5kN8kN 整体提升脚手架 75kN(含)以下 75kN 以上 30 扬州市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及时做好安 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第三条 各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项目特点(特别是危 险性较大工程的特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第五条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等; (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 31 (四)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五)安全事故救护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市 、县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 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八条 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组织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 第九条 各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案情况进行抽查;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同时 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情况;检查重点是:救援组织及人员落实情况,通信联系方式情况,救援设备、器材准备情况,与工程项目特点结合的情况,救援时的安全通道和预演情况等。 第十条 发生死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发生死亡 3 人(含 3 人)以上事故、或情况不明的大规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时,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扬州市建设局报告。 扬州市建设局接报后,立即启动《扬州市建设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2 扬州市建筑工程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设备、材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的淘汰。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 淘汰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范围: 建设部发文公布的;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省、市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施工单位自认为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等。 第四条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设、施工、勘察、 设计、 监理等各方主体,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第 五 条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禁止购买使用劣质产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设施和材料。 第六条 各地 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 监督 机构 要加强监管,一 经发现施工现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必须立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3 扬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各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 提高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根据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题分析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形势 分析的原则是: 事后分析,体现总结性;事前分析,体现预测性和前瞻性;科学分析判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第四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地区汇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分析事故的类型、原因及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研究加强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或会议纪要。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市建设局组织召开,具体工作由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负责。 出席会议对象为:各县(市、区) 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监察站站长、安全生产联络员及市直企业的分管负责人、安全科长。 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不定期地参加相关的形势分析会。 第六条 各县(市、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并将召开会议的情况通报扬州市建设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4 扬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交流,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 部门负责人 、安全监察站站长和市主要骨干企业的安全科长担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填写联络员登记表(附件),报市建设局备案后,予以公布。 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分析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 督促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情况上报工作; 提出改进本地区 或者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建议; 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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