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容摘要: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 3未经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 的 25 处罚种类: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 条 “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 3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 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3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的 处罚 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26 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 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4伪造、冒用制 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4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7 法律依据: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许可 法律依据: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理,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4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 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28 4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4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的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 “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 29 4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用能产品、设备 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 “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4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七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30 50、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罚款 法律依据: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 1 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5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5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的 31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5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的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 “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 品认证标志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处罚。 ” 、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 32 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 五千元以下罚款。 ” 出厂销售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认证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 厂销售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 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5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3 法律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 5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 资格证书的;未按照规 34 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四)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 60、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 35 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 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 6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要求机动车 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三)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 6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3 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3 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 36 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6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 处 罚种类:撤销考核资格 法律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6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六条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6未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食品检验机 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 37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 3 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 6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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