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范文大全内容摘要: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地址及調解員 (下稱“調解員”)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調解員姓名:請用正楷填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委任調解員 1. 調解各方現委任調解員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就他們之間的爭議進行調解。 調解員的角色 2. 調解員將保持中立和公正,並藉下列方法協助調解各方嘗試解決他們的爭議: (a) 有系統地把爭議事項分開處理; (b) 就這些爭議促展解決方案;以及 (c) 探討這些解決方案在符合調解各方的利益和需要方面是否有用。 3. 調解員可與調解各方共同或分開會面。 4. 調解員不會: (a) 為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或 (b) 把某個結果強加於任何一方之上;或 (c) 為任何一方作出決定。 利益衝突 5. 調解開始之前,調解員必須盡其所知,向調解各方披露他與任何一方先前的事務往來以及調解員在爭議中的任何利益。 6. 假如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察悉任何可合理地被認為會影響調解員公正行事的能力,調解員須即時把這些情況告知調解各方,然後調解各方會決定是否由該名調解員繼續進行調解,還是由調解各方委任新的調解員進行調解。 調解各方的共同合作 7. 調解各方同意在調解期間與調解員及調解對方衷誠合作。 和解授權及在調解會議上進行陳述 8. 調解各方同意出席調解會議的同時,有權力在任何合理預計範圍內作出和解。 9. 在調解期間,調解各方均可由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包括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士)陪同,以提供協助及意見。 調解員與調解各方之間的溝通 10. 任何一方在私下向調解員披露的資料,調解員須以保密方式處 理,但披露資料的一方說明無須保密則作別論。 調解保密原則 11. 參與調解的各人: (a) 須把進行調解所產生的所有資料以及與調解有關的所有資料保密,包括達成和解的事實和條款,但不包括將會或已進行調解這個事實,或根據法律規定為實行或執行和解條款而須披露資料的情況;以及 (b) 須承諾在調解各方與調解員之間傳遞的所有資料(不論透過任何方式傳遞)不得用以損害任何一方的法定權益,亦不得向任何法官、仲裁員或任何法律程序或其他正式程序中的其他決策人提交這些資料作為證據或披露這些資料,但根據法律規定須披露資料的情況則作別論。 12. 當一方在調解前、調解時或調解後私下在機密的情況下向調解員披露任何資料,調解員不得在沒有取得披露資料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向任何其他一方或人士披露該等資料,除非法律有所規定,則作別論。 13. 調解各方不得傳召調解員作證人,亦不得要求他在爭議或調解所引致或與此有關的任何訴訟、仲裁或其他正式程序中,提交與調解有關的任何紀錄或筆記作為證據;調解員亦不會在任何該等程序中充當或同意充當證人、專家、仲裁員或顧問。 14. 調解過程不會以任何逐字記錄或逐字謄寫文本形式予以記錄。 終止調解 15. 調解的任何一方可在諮詢調解員的意見後隨時終止調解。 16. 調解員在諮詢調解各方後如認為無法協助調解各方解決爭議,可終止調解。 為爭議達成和解 17. 透過調解而達成的和解條款,須以書面形式列明,並經調解各方或其代表簽署,方具法律約束力。 免除責任及彌償 18. 調解員不會因為根據本協議書履行調解員的責任或其意是根據本協議書履行有關義務時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須向任何一方負上法律責任,但該作為或不作為含有欺詐成分則除外。 19. 調解每一方須就調解員因為或在任何情況下基於其根據本協議書履行調解員的義務或其意是根據本協議書履行其責任時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被該方或任何屬該方的人或任何人經該方提出的所有申索,對調解員作出彌償,但該作為或不作為含有欺詐成分則除外。 20. 調解各方或其代表或調解員在調解期間提出或使用的陳述或意見,不論是書面還是口頭,均不得援引作為依據以進行任何涉及誹謗、永久形式誹謗、短暫形式誹謗或相關投訴的訴訟,而本文件可用以禁制任何這類訴訟。 調解守則 21. 調解必須按照本協議及附表一的香港調解守則的條款進行。 調解費用 22. 調解各方必須按照附表二所列支付調解員的費用和開支。 23. 除調解各方另有書面協定外,調解一方同意平均分擔調解費用,並承擔本身的法律費用及其他費用,以及在調解前準備和出席調解的開支(“調解一方的法律費用”)。 調解一方並同意,不論調解是否導致爭議達成和解,在有關的訴訟或仲裁的案件中有權評核訟費或發出判付訟費命令的法庭或審裁處,可把調解費用及調解一方的法律費用視為該宗案件的訟費。 調解的法律效力及效果 24. 除非調解各方同意或法院另有命令,否則雖然進行調解,但任何關於該項爭議而打算提出或正在進行的訴訟或仲裁,均可展開或繼續。 25. 本協議書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限,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有專有審判權,就本協議書及調解所引起或與此有關的任何事宜作出裁定。 全面披露 (適用於家事調解) 26. (a) 調解各方同意全面和誠實地披露調解員和對方要求披露的所有相關資料。 (b) 任何一方如果沒有全面和坦誠地披露相關資料,可導致在調解過程中所達成的任何協議遭作廢。 簽署調解協議 調解一方或其代表的姓名(請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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