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内容摘要:

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 款。 1Z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 12 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划分 3 至 4 个资质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或特级、一级至三级。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 60 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为 1 至 3 个资质等级或者不分等级。 ※劳务分包 企业资质序列,划分为 13 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分为一级、二级两个资质等级或者不分等级。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后 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 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 ※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施工单位人员素质、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工程业绩等综合能力的体现,反映了该施工单位从事某项施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建设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 (简称“人、财、物、业绩和管理”) ※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禁止越级承 揽工程。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承担劳务分包业务,“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 5 倍”。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 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 10 个专业类别。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 3 年。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 65 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 1 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建造师 的执业范围包括:。 、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 — 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收合格的; 120 天 (含 ),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 ; 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 ; 并加盖执业印章; 、执业印章; 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 动报酬;。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只有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的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 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 — 的,必须进行招标 : 200 万元以上的;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 、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3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的。 ※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该办法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 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只 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值相比,不值得的; 、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公一诚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 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落实;。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专业力量; 、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场所、资金、专业力量、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投标人资格: ; ; 、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 事项。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 ; ; ,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 ; ;。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 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 理。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规 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 ;。 ※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是投标的基本前提。 凡是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的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 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主要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期限,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