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规章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管理规定,办理学生的休、退、复、转学及保留学籍手续,并及时通知到有关单位,将学籍变动的学生处理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编报、审核毕业生数据,做好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到教育厅办理学生的毕(结)业证书。 做好毕(结)业证书的发放工作,协助各科室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按照规定做好毕业证明书及证明信的补办工作,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积极探索适合我校的学籍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学籍管理文件。 五 教材管理 15 按教材统一征订要求制定《教材征订计划表》。 由各系任课教师填 写、教研室主任及系主任审查签名、加盖系章后,以此表为正式依据订购教材。 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以班级为单位发放本学期教材。 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表发放教师用书。 每学期结束前,整理汇总 后交院财务。 负责发放各种毕业资料和实验用资料。 及时将剩余及破损教材退还供书商,并按合同约定与供书商进行 结算。 不断充实教材样书库,对样书进行详细的建帐登记。 协助院财务核查教材费收支情况。 及时与各班核对教材领取情况及学生教 材费使用情况。 负责毕业生教材费结算工作。 、负责教材仓库及样本库的管理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16 实验实训科职责范围 在教务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实验室建设与实验实训教学工作,其职责范围是: 负责 拟 定实验实训教学、实验室管理、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组织各教学部门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实训计划,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组织制定实验室长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全 院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检查投资效益,负责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的年终统计工作。 负责实验 实训 用房调整,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实验 实训 室所用家俱的配备计划,实验 实训 室 维修 等项工作的协调工作。 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工作,协同 有关 部门审定实验室人员的配备、业务考核和职称的评审工作。 负责全 院 教学、科研及其它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 负责实验 实训 室的总结评比,经验交流和表彰先进的组织工作。 负责组织全院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1审定各专业实习、实训计划,检查指导实习、实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尤其抓好毕业设计工作。 1会同各系(部 )建立实践教学基地。 17 实验实训科岗位责任制 科长 在教务处处长与分管处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室的行政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全科同志热爱本职工作,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组织全科同志学习各项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认真贯彻执行现阶段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合理安排全科工作,做到人人有责,经常召开科务会议,检查科内各岗位工作完成情况。 深入实验室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及时解决全校实验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按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组织人员搞好教学、科研所需仪器设备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 负责建设项目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负责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工作。 协同搞好实验教学管理、实验队伍管理工作。 组织并抓好各专业的各类实习和课程设计工作。 1组织毕业设计和答辩工作,编印毕业设计(论文)汇编。 副科长协助科长完成上述某些工作。 18 其它岗位责任制 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岗 认真做好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帐目管理,做到踏实细致,不错不漏,使帐目清楚正确。 做好 与财务科、各实验室间帐目核对工作,坚持每学期与财务科核对帐目一次,与各实验室每年度核对一次。 管理教务处本部门资产及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归口管理工作。 搞好统计工作,按时填报季度和年度统计报表,统计数字要求准确无误,完整无缺,统计资料要分类保管,并负责数据的上报工作。 负责组织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项目的招标、验收,及建设项目的资料整理存档工作。 负责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归口审核工作。 做好仪器设备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及投资效益的分析工作。 二、实验教学及实验 室管理岗 负责实验项目的管理,每学期放假前两周下发实验教学计划表,开学两周内收回计划表,并汇总学院实验教学课程总表。 负责检查实验教学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学期有重点组织听课,提出实验教学改进意见。 协助搞好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组织对实验室人员的劳动纪律、实验室安全、卫生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协助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实验室单项建设和改造,以及实验用房分配,家俱调整、添置的管理工作。 19 组织制定和修订实验室各项制度,检查、监督其实施情况。 配合人事部门及处领导拟定实验人员定 编方案,制定实验人员的培训、考核、晋升、聘任、奖惩工作。 协助组织实验室的评估,评比及典型经验交流活动,开展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研究,提高管理水平。 负责编制提供实验室任务完成情况和人员变化统计资料(数据),做好教供三表的上报工作。 三、实训教学及技能鉴定管理岗 负责实习项目的管理,每学期放假前两周下发实习教学计划表,开学两周内收回计划表,并汇总学院实习教学总表 负责实习工作的质量检查,包括实习大纲、实习总结等。 检查毕业设计情况,汇总毕业设计题目及毕业设计成绩,并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 见,组织对全院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的终审工作。 协调各系按照教学计划做好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组织全院学生职业技能考试报名及鉴定工作,并做好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协助各系做好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工作及产学研结合工作。 20 东营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室工作职责 一、 每学期初 制定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检查各系部、实训中心的教学督导计划的制订情况 ,并督促和检查其落实情况。 学期末向学院领导送交工作总结和建议。 二、 协助学院监督、检查各系(部)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各系( 部)教学改革的研究和讨论。 督促和评价各系的专业建设和精品课程建设,推动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创新和突破。 三、 对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配合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做好其它有关工作。 承担学院交办的有关教学的其它工作。 四、 督导室成员每学期要完成安排的听课任务, 须 覆盖所分配系的所有的任课教师。 了解有关教师课 堂(实验)教学、教案准备、作业及实验报告批改等情况。 听课后要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信息并填写《听课记录》交督导室。 五、 督导 室 成员 每周至少 1 次 进行课前巡视 , 就教师到岗情况、学生出勤情况以及教 学规范等问题进行检查。 每天负责巡视的老师必须提前到岗 , 认真检查 , 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 六、协助学院做好考试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考风建设。 21 七、 检查各类实习的进行情况,对教学基地和部分实习点进行工作检查和指导。 八、 督导室成员 每学期 至少召开有关教师或学生座谈会 2次,协助学院了解教学工作的有关情况,向各级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加强与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九、 协助学院做好期中、期末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价工作; 十、所有教学检查结果须形成文字检查报告,附带数据统计。 每周发布一次督导通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 商讨和交 流督导 情况,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1995年 3月 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 3月 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号公布 自 1995年 9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 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23 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 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24 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 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 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25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 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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