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较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讲课提纲内容摘要: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姬某(该公司广州水泥厂拆除工程项目副经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其 8 万元的罚款。 (四)市某监理公司,作为拆除工程监理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提请发证机关给予降低其资质等级一级。 凌某(项目总监),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 (五)某水泥股份公司,作为广水拆除工程的业主单位 , 在实施拆除过程 中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 ,将拆除工程有关资料报送建设部门备案并签发了工程开工令。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给予警告 ,并责令其向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出书面深刻检讨。 (六)某设备拆除企业集团,作为设备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 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0 万元的罚款。 (七)某设备拆除机电公司,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 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0 万元的罚款。 引申讨论问题 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第 134条 ;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1 条规定(违法发包); 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1 条(拆除材料备案)、第20 条(行业准入资质)、第 21 条(落实制度和规程及消除隐患)、第 27条(安全技术交底)、 12 ⑷ 《广州市建筑条例》第 6 条(超越资质范围)、第 42 条 ; 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7 条; 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 128 号令); ⑺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 159号令)第 2 条、第 6条; ⑻《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20)。 本案中施工单位的主要法律风险点在哪。 ⑴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明显的硬冲突,施工主体和施工程序违法。 如违法层层分包、未按规定备案等。 ⑵盲目追求利润,违章冒险作业。 ⑶危险作业(建筑工程拆除)安全管理失控,总包单位完全放弃现场管理。 ⑷资质审查既要审建筑资质,又要审安全生产许可证。 ⑸建筑劳务队伍的使用应当依法解决,“内部承包协议”并不能转移法律风险。 ⑹项目公司应把消除安全隐患当作第一要务来做。 (三)天河区“ ”工程坍塌较大事故 2020 年 5 月 8 日 22 时 30分左右 ,天河区广园东路黄村立交西北角的广州“花花世界”购物中心 — 中心商场二期工程 A1区发生坍塌事故 ,造成死亡 4 人, 1 人重伤, 3 人轻伤。 事故直接原因: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存在结构性的重大事故隐患。 施工单位违反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2020)第 条关于“支撑体系模板应具备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能可靠承受新浇混凝土自重和侧压力以及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的规定,擅自在高大模板的支架底部(177。 ),纵向长度的中间,搭设了一道贯通东西方向的宽 4m 和高 的行车通道,严重影响支撑立柱及节点受力的强度、刚度,致使支撑体系的杆件与支撑点的受力超过其承载力。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3 ⑴ 支 架 立 柱 底 部 未 按 《 建 筑 施 工 模 板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JGJ1622020)第 条的规定,设置配套 底座及垫板; ⑵ 立柱支撑未按《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2020)第 条的规定,搭设扫地杆; ⑶抽样测量支架的部分水平拉杆步距大于本工程项目模板工程专项方案规定的 1500mm。 模板支撑体系的水平拉杆安装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2020)第 条关于“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的规定,没有与周边已施工的建筑结构顶紧顶牢,导致高支模支撑体系受荷载破坏后失稳,造成瞬间坍塌。 当天 22时 30分,当浇筑到第六 车混凝土时,超高支模(桥廊)部分(高 16 米多)发生坍塌。 事故间接原因: ,未能及时制止违法施工行为。 某置业有限公司。 其作为合作建设单位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4 号)第七条的规定,在未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项目发包给以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的曾展辉私人包工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授意曾展辉私人包工队进行了土建工程 施工;在日常安全管理中直接与现场私人施工队伍联系,严重削弱了总包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的权力,致使总包安全管理缺位,导致工地管理混乱,违法施工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制止。 施工单位层层违法分包、包上包,违章实施高大模板工程。 ( 1)本市某建筑集团公司。 作为总承包单位未能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致使现场施工人员特别是架子工无证上岗作业;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程,项目经理长期不参与管理,项目副经理无相关执业资格;未组织专家对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机构提出的“模板支顶未按高支模方案搭设,未办理验收手续,中庭部分高支模高度超 8 米,应马上组织专家对施工专项方案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实施”的整改意见重视不够;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高大模板工程的违章操作行为。 ( 2)高州市某建筑工程总公司。 其作为出借资质单位,违反《建设 14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允许私人包工队负责人曾展辉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3)曾展辉私人包工队。 作为实际施工单位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承接工程项目,违法挂靠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进行承 揽工程;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用没有经过培训教育的作业人员,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架子工);违反《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 [2020]254号)》第 条的规定,在未签署混凝土浇筑令的情况下,组织浇筑混凝土;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在未落实监理方、天河区质量安全监督站整改意见的情况下,无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现场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组织作业人员野蛮施工。 ( 4)陈建林私人劳务包工队。 其作为劳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能力和建筑资质而非法承揽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架子工),导致搭设的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 [2020]254 号)》第 条的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未经组织验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即组织了后续的浇筑混凝土工序施工。 3.监理单位违法违规实施监理,未能有效制止野蛮施工行为。 ⑴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 [2020]87号)》第五条的规定,在施工方未组织专家对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的情况下,即在《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上签字实施; ⑵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 [2020]87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 [2020]254 号)》第 条的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未经组织验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即同意进入了下一道捆扎钢筋和浇筑混凝土工序施工; ⑶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高大模板系统长期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施工单位拒不对天河区建设工程 15 质量安全监站提出关于超高支模要进行整改的情况下,未能制止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⑷违反《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 [2020]254 号)》第 条和第 的规定,未签署混凝土浇筑令即 同意浇筑混凝土,也未能及时纠正事故当晚浇筑过程没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的违规行为。 引申讨论问题 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第 134条 ;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1条规定(监督检查不力)、第 86条(处罚); 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7 条 (无证施工); 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4 条(报告违法行为)、第21 条(无证上岗作业、未落实操作规程)、第 23 条(专职人员未能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第 26 条(未对专业工程组织论证)、 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25条 (违法发包工程)、第 37 条第二款 、第 62 条(处罚); 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7 条; ⑺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 12 条第(一)款 ; 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4 号)第 7 条 (业主直接指定施工队伍); ⑼《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 [2020]87 号)》第 5 条(专家论证)、第 17 条 (监理签字查验); ⑽《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2020);。建设工程较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讲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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