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制度内容摘要:

语、标志完好;护环境,监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和确保水源不受污染;护畅通,确保沟渠、管网不淤不堵工程运行和用水秩序正常。 第十三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沙,取土、建房、开采地下资源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因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水工程设施的,应报工程管委会同意,并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在交清全部移迁建设费用后,由乡水管站进行规划设计,管委会对移迁工程建设完毕后,方可动用。 第三章 供用水管理第十四条 管委会执行“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原则。 第十五条 管委会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按协议供水。 由于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要停止供水时,应提前通知用水户。 第十六条 管委会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偷水抢水、私自截留放水、破坏水工程设施的一切行为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管委会的同意,不得任意移动和破坏管道,不得在主管道上任意开缺安接管道,如需解决饮水,需写出书面申请,由管委会审核批准,并交100~300元开缺费(该费用于工程的管理维护),方可开缺接管。 未办理入户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开缺安装管道的,处以100元~300元的罚款后,再办理入户手续方准予安装。 第四章 水费征收使用第十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征收实行终端水价,暂按昭计价[2004]571号《关于永善县水利局“关于全县水工程供水价格定价的请示”批复》(永计价[2004]29号)批复水价的上限执行。 在计量设施不具备,不能实行计量征收的前提下,经讨论采用按亩收费。 执行标准为:旱地每亩8元/年,水田每亩10元/年,经济作物及林果每亩18元/年。 人饮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征收实行一户一表制,人饮工程收费标准为:,水费主要构成为维修养护费和工程大修积累基金(占水费收入水平的50%)、管护人员报酬(占水费收入的40%)、办公费和管委会组成人员误工补助(占水费收入的10%)。 第十九条 渠道等灌溉用水的水费实行年度一次性征收,在当年的三月底前征收。 人饮管网供水工程的水费按季度征收,征收时间为每季度末。 水费征收逐户造册建立台帐,并向用水户出具水费收据。 第二十条 水费管理(一) 水费和相关收入实行自收自支,由工程管委会统一征收,存入农村信用社统一管理,可跨年结转继续使用。 同时接受乡政府及农经站审查和用水户监督,水费收支情况按年度向用水户公布。 (二) 水费取之于用水户用之于水利工程,由工程管委会设专人分工程立册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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