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最新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体系内容摘要:

监测 监控 当班整改隐患 采掘工作面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或各类传感器、线路布置不完善;采取手段(移动、遮挡甲烷传感器、解除闭锁等)使监控系统不能反映作业现场真实情况或闭锁功能失效的; 安全监控设施未定期调校更换、私自调校断电、整定等标准值或故意损坏监控设施造成监控失效不能正常运行的; 传感器吊挂不标准。 接线盒竖挂或吊挂不平。 牌板煤尘大。 传感器违规包裹。 牌板距传感器距离大于 5m。 电话淋水,没有电话牌板。 风筒风量开关距掘进面超过 20m。 风量开关违规用铁丝捆绑。 防护罩煤尘大。 传感器存在故障,未及时处理。 瓦斯监控装置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或故障闭锁功能的。 瓦斯监测装置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及断电范围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未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的。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按规定定期调校和甲烷 20 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的。 传感器数量和设置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当日整改隐患 监控线缆未一览一钩;与动力电缆缠绕;线缆杂乱。 传感器读数偏差大需更换的。 工作面无“三位一体”台账或台账填写不全。 工作面传感器无防护罩。 三证过期或无三证。 私自解除瓦斯电闭锁。 限期整改隐患 工作面牌板未安装框架。 机载断电不正常。 传感器、读卡器安设位置不符合要求。 传感器无牌板。 固定地点无拉伸装置。 监控线缆整理、回收、回撤。 欠压人员定位卡需更换电池的。 七 抽采 当班整改隐患 永久抽放管路破损、泄漏(一处)的。 综采工作面上隅角伸缩风筒吊挂不规范。 瓦斯抽采并网管路接口断开。 打设瓦斯抽采钻孔未按规定安设防喷孔装置。 当日整改隐患 瓦斯抽采管路集气装置内有积水。 瓦斯抽采管路集气、并网管路漏气。 瓦斯抽采管路管箍断开。 瓦斯抽采管路蝶阀滑丝未处理。 限期整改隐患 瓦斯抽采管路蝶阀损坏。 瓦斯抽采钻孔并网不及时。 瓦斯抽采钻孔并网不合理。 瓦斯抽采管路未调整优化。 超前探管理牌板存在问题 (悬挂位置、填写内容、是否齐全 )。 钻探设备存在问题(设备是否用雨布等进行遮盖、钻机及钻杆摆放不符合规定要求)。 巷道积水未及时排出。 超前探现场存在安全问题(超前支护不符合规定要求、临时封 21 八 地测 防治水 当班整改隐患 孔材料不齐全、水泵未按要求进行了配备、排水管路及排水沟未及时延伸至工作面等)。 激光未严格照准巷道施工中线。 有掘必探或防治水工作无设计或设计执行不到位、钻探基础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现场未实行标识化图牌板管理的。 当日整改隐患 水仓、水沟清挖方面存在问题(未按照规定要求对排水沟、水仓定期进行清挖) 水泵配备及损坏更换(工作面未按照要求配备水泵及备用水泵、水泵未能够正常运转) 工作面钻孔管理方面问题(进帮钻孔未进行了挂牌管理、迎头钻孔没有有填充物标识) 工作面排水管路存在问题(工作面存在排水管路漏水、不能正常排水等问题) 水仓排水管理台帐 (排水记录、检修记录不完善等 ) 限期整改隐患 水沟、水仓挖掘(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挖掘了水仓、排水沟) 主排水管路存在问题(主排水不存在漏水、安设主排水管路巷道存在变形等) 主排水泵房设备存在问题(水泵不能够正常运行、未按要求配备了工作、备用、检修水泵) 钻探设备存在问题(钻探设备存在问题而未及时检修、钻杆损坏未及时补充、钻杆数目不满足探测设计要求) 放水孔管理存在问题(放水孔阀门随意开关、未按照要求配备与放水量相适应的水泵及备用水泵 ,未安排专业排水人员) 超前探未按设计施工或与设计偏差较大,应重新补打钻孔。 超前探探测距离未达到设计距离,要及时对帮孔方位角的进行调整,保证帮距 20m,未进行调整的,需重新补打。 发现超前探测距离弄虚作假的,与实际探测不符的,立即停产,追究责任,并进行重新补打。 22 附表 2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解表 序号 重大隐患 具体情况 备注 一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 )生产能力 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 )生产能力 10%的;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 “ 剃头下山 ” 开采的; 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二 瓦斯超限作业; 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四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五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六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23 序号 重大隐患 具体情况 备注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七 超层越界开采;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八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九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十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十一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单回路供电的; 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十二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十三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24 序号 重大隐患 具体情况 备注 十四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十五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25 xxx 公司隐患整改验收闭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切实提升隐患整改速度和力度,根据《关于 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潞矿宁安字〔 2017〕1 号文件)的文件精神,特制定《 xxx 公司隐患整改闭合管理制度》。 一、隐患整改验收闭合管理原则 坚持一般隐患当班立即整改,主要隐患 1 天必须整改,挂牌督办事故隐患必须制定防范措施并在 3 天内整改,隐患整改闭合情况 7 天必须通报考核。 坚持“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和“谁整改、谁签字”的原则。 坚持对所有隐患问题进行复查、验收和闭合销号的管理模式,决不敷衍了事,应付交差。 坚持执行“日通报、周简报、月考核”,将隐患奖惩机制实施到位。 二、隐患整改验收闭合流程 值班组汇报隐患验收闭合管理流程 ( 1)当日带班矿领导和值班领导升井后在安全调度及时将所排查隐患以《 xxx 公司隐患通知书》的方式下发给相关科队,并将所查隐患登记在《公司矿领导下井带班台帐》上。 ( 2)当日值班组领导必须在调度会上将矿领导下井带班 26 和值班组所排查的主要隐患进行通报,并将所通报隐患登记在调度值班台帐上。 ( 3)各相关队组必须将调度会通报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并于次日上午 10 点前将隐患整改情况反馈给安监处,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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