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煤矿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施的各教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 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六、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 煤矿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工作 (生产 )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办法。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 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本矿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证用品;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 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 19 用品,定期发放。 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由 煤矿 会议研究决定。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 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劳动保护用品归口劳资科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 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 (工种 )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 (工种 )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 (工种 )标准发放。 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部门上报申请,物资供应部门审核,经分管矿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 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物资供应部审核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 准发放。 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本矿实际拟定标准报统计科审核,分管矿长批准后发放。 消耗性劳保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由 煤矿 研究确定,可以累积发放。 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将各部门 (队 )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财资部,统计科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 20 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送交物资供应部采购。 耐用性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物资供应部门编制采购计划, 分管矿长批准后采购。 1O、采购到矿的消耗性劳保用品由财资部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 耐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 1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由物资供应部门领导审批后发放。 1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 其他临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调度室审核、物资供应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 1本规定执行前发 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1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性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1耐用性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 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 21 七、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依据: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 定,特制订本制度。 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具体内容: ( 1)煤矿井下安装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 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 3)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 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建档备案。 ( 4)通风队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 好 相关记录。 ( 5)每月由通风队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 6)每月由安全科组织人员对井下作业点进行一次噪声检 22 测,并做好相关及记录;由机电科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机械噪声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 7)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 8)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 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八、 职业健康监护 管理 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 煤矿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凡进入我 煤矿 上岗的新员工,人力资源科必须组织到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不得安排未经 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煤矿 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 23 损害的劳动者,由企管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人力资源科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 通风科应根据作业场所的粉尘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监测周期为半个月,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安全科在超标处设立职业危害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1后勤中心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九、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 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24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作将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金沙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 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 续。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十、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人力资源科负责 煤矿 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 上岗前检查是指 煤矿 对准备到 煤矿 参加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属于一级预防。 其目的是在于掌握其就业前的健康状况及有关健康基础资料和发现职业病禁忌证。 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在岗检查是用人单位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已从事有害作业工作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检查,属于二级预防,是健康 监护的重要内容。 其目的是及 时 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人健康的早期影响和可疑征象,为生产环境的防护措施效果评价提供资料。 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或转岗时检查是指职工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时或改换为当前工作岗位所进行的检查,属 26 于三级预防,也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其目的是为了掌握职工在离岗或转岗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有无损害或可疑征象;离岗从事新工作的职工和新的业主接受职工时,提供健康与否的基础资料。 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 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 与报告。 煤矿 及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向所在地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矽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矽肺病死亡者应当在 15 日内分别填报矽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报告相关部门。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煤矿 应当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 (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 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 27 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十一、 职业危害 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一、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一律由煤矿财务部统一支出、集中管理,不搞帐外资金。 经检查机构验证属于在煤矿患上职业病者,全部治疗由集团 煤矿 及保险 煤矿 全额承担。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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