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及流程内容摘要:

房地产代理公司收取的卖房佣金收入属于代理费收入,应当在销售房产确认代理费的时候确认收入 (一般是开具代理费的发票时 ):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成本费用核算,可以设置 “劳务成本 ”科目,核算与销售房子直接相关的人工等费用 ’在确认收入时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 在发生的时候计入管理费用 简化核算也可以不设置 “劳务成本 ”科目,发生的所有的经营、管理等费用在发生的 时候计入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 银行承兑汇票处理 在对包装物进行处理时,单独计价的是计人其他业务收入。 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与商品在一起销售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我的疑问是:不是还说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是要计人销售费用的吗 ? 企业在发出包装物时,应根据发出包装物的不同用途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生产部门领用的包装物,构成了产品的成本,因此应将 包装物的成本计入产品生产成本,借记 “生产成本 ”贷记 “包装物 ”; 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相当于单独销售包装物,借记 “其他业务成本 ”:贷记 “包装物 ”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应是借记 “销售费用 ”贷记 “包装物 ”。 出租的包装物,借记 “其他业务成本 ”:贷记 “包装物 ”,收到包装物的租金,借记 “率存现金 ”等贷记 “其他业务收入 ”;出借的包装物,借记 “销售费用 ”贷记“包装物 ”。 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 借:库存现金等 贷:其他应付款 退回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库存现金等 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首先将押金没收相当于是将包装物卖掉: 借:其他应付款 (按没收的押金入账 )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押金/ 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 ] 其他业务收入 [押金/ (1+增值税税率 )] 涉及到消费税的,接应缴纳的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押金/ (1+增值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 ] 贷: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 [押金/ (1+增值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 ] 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考虑到有时原来收取的押金相对于出售来讲金额较小,要加收一部分押金,对于该部分加收的押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收到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在该包装物确实不退时,该押金也就不再退还,此时的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加收的押金 )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加收的押金/ (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 ] 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 [加收的押金/ (1+增值税税率 )消费税率 ] 营业外收入 (按借贷方的差额倒挤 )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回后不能使用而报废的: 借:原材料 (按其残料价值 ) 贷:其他业务成本 (出租包装物 ) 或:销售费用 (出借包装物 )。 请问成本加成合同双方账务如何处理 ? 成本加成合同是建造合同的一种形式会计和税法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确认是一样的,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1,建设方的处理: 按工程的进度与施,工方结算付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借 :在建工程 贷:预付账款 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施工方按建造合同准则处理: 发生合同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登记已经结算的合同价款时: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期末按完工的百分比确认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施工 ——合同毛利 完工后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 ——毛利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增值税进项税的账务处理有特别的地方吗 ?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融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和管理费用所得税处理 我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母公司负责下面各个项目的融资,没有经 营收入。 每年向下面各个项目部收取以下费用: ① 融资费用:按融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② 权证使用费 (即房地产开发资质使用权费 ):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③ 管理费用:按税前利润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请问子公司上交总公司的这三项费用 ’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 费。 本条改变了原外资税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同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所以就出现了企业之间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这种现象。 但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 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 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2)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过去,内资企业基本纳税实体界定上遵循独立核算标准将企业内部能够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处理为准确反映企业不同营业机构的应 纳税所得额,对内部提供管理服务、融通资金、调剂资产等内部往来活动一般需要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分别确认应税收入和费用企业内部营业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汇总纳税的规定。 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而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来进行汇总纳税。 实践中,企业出于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因素的需要,可能采取相对独立的内部营业机构管理,内部营业机构在企业内部具有相对独立的资产、经营范围等,这就可能使这些内部营业机构之间可能发生类似于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所谓融通资金、调剂资产和提供经营管理等服务 ,但是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进行的这类业务活动,属于内部业务活动,虽然在不同内部营业机构之间,可能也有。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