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明峰建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九条 属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 保技措经费列目列支。 八、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第四十条 本标准以 100 分为基准分,采用扣分制,用于检查,评定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 40 分: 1. 未按规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 无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3. 主管生产的领导不直接负责领导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4. 无安全生产制度和实施办法; 5. 主要由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满 10 万元; 6. 有人为因素造成重伤或死亡; 7. 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这一的,扣 20 分: 1. 有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满 1 万元 不满 10 万元; 2. 有人为因素造成事故,导致人员受轻伤; 3.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 4. 事故发生后,未在时限内对当事人作出处理意见; 5. 接到整改通知,不按时限或要求整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 5 分: 1. 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剧毒物品; 2. 未经批准将车借给他人; 3. 班组未按规定指定安全员; 4. 领导违章指挥 1 次; 5. 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 万元。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 2 分: 1. 无进行安全生产评比活动; 2. 班组安全检查、学习无记录; 3. 无操作证的人员在特殊工种岗位上长期独立操作; 4. 按规定要上报的各类安 全月报表、资料、文件、报告,未报或超时 3 天上报; 5. 规定要派人参加的各类安全生产活动、会议,缺 1 人次; 6. 特殊工种班组,缺集中安全学习记录; 7. 事故处理,安全学习等原始资料不全; 8. 职工违章操作; 9. 违章存放一般易燃品; 10. 上级单位或公司检查时,发现隐患; 11. 上级查询时才报告各类事故、隐患; 12. 防火设施不完善。 第四十五条 如发生各种特大事故及影响重大的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专 项研究处理。 九、 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四十六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安委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人。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 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 连续 3 年以上无责任性重大工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 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 全; 2.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 第四十九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十条 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 导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 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 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法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三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的处罚。 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 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由于各种意外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 第五十五条 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 在紧急情况下, 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 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 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 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 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员工负伤或死亡。 6. 员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 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六条 员工伤害分为: 1. 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 1 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 105 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序的失 能伤害。 2. 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标 105 日的失能伤害。 3. 死亡。 第五十七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序分级: 1. 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 1 万元的; 2. 大事故:经济损失满 1 万元,不满 10 万元的; 3. 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 10 万元,不满 100 万元的; 4. 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 100 万元的。 第五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需要移动现场物件 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 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部门即向安委办报告。 3.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部 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 15 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 30 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监督。 4.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 对事故有责任的人做出适当的处理。 6. 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 第五十九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 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触及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各级领导或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 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 章作业的。 4. 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 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 不服从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 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十、 事故处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事故处理是指包括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采取措施及处分有关单位和人员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第六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 事故往往具有突然性,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要保持 头脑清醒,切勿惊惶失措、处理失当。 一般按如下顺序处理: 1. 首先切断有关动力来源,如气源、电源、火源、水源等; 2. 救出受伤、死亡人员,对重伤员进行急救包扎。 3. 大致估计事故的原因及影响范围。 4. 在及时报告和呼唤援助的同时,抢移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防止事故扩大 和减少损失。 5. 采取灭火、堵火、导流、防爆、降温等措施,使事故尽快终止。 6. 事故被终止后,要保护好现场。 对于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基本目的是:找出原因,查明责任,采取 措施,消除隐患,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班组的责任是协助有关部门或人员,搞好调查分析和处 理工作。 十一、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一、 值班人员 公司安全生产值班人员由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轮流担任,每个人具体值班时间由安委会统一安排。 二、 值班人员职责 1. 负责检查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员工安全意识、设备运转情况、危险源 的监控等)。 2. 负责临时处理安全事故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 3. 负责各岗位专(兼)职安全员工作检查,并及时下达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指 令。 4. 负责当职其间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5. 负责并有权对各种违章行为的制止,并向主管领导及安委办汇报。 6. 负责做好安全生产记录。 十二、 安全生产议事制度 一、 时间 议事时间为每月第一 个星期日上午 9:00— 10:00。 二、 地点:公司安委会。 三、 内容 1. 议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2. 议生产设备安全隐患, 3. 议作业场所安全隐患, 4. 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5. 议上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6. 提出本月整改意见及措施。 四、 人员 参加安全生产议事人员,公司主要领导,各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炉长, 安委办全体人员。 十三、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在 经理 领导下,生产技术部组织、做好综合安全大检查以及季 节性和节假日的安全大检查。 根据检查的特点,确定检查重点,制订安全检查方案,交领导审批、执行。 生产技 术部负责组织日常的安全检查。 发现违章操作,有权制止或令其 停止工作。 总结安全检查结果,及时向 经理 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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