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人身权利粤教沪科版内容摘要:

拥有一切。 若将生命健康与其他利益相比 , 前者是 “ 1” , 名誉 、 金钱 、 友情 、 爱情 、地位等都是 “ 0”。 有了 “ 1” , 这个数可以是十 、 百 、 千 、 万乃至无穷大;若失去了生命和健康 , 后面的名誉 、金钱等再多也是 “ 0”。 生命健康权也是重要的公民权利 生命健康权包含二类:生命权和健康权。 一天, 70 多岁的刘大妈到街心公园散步,突然从草丛中窜出一只小狗扑了出来。 刘大妈受到惊吓,摔倒在地。 刘大妈被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右髋骨骨折,需住院治疗。 刘大妈的女儿找到小狗的主人王某索要医药费,遭到王某的拒绝。 无奈之下,只好将小狗主人王某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判王某赔偿刘大妈 医药费 , 精神损失费共 12020元。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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