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中国监狱管理制度规定ppt(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当将身体检查的结果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符合暂不收监条件的罪犯是否准予监外执行。 在对罪犯进行人身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时,查收的违禁物品应予没收,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 女犯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材料,应当及时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不得扣压。 为方便罪犯申请,监狱应当设立犯人申诉箱,并指定专人开箱处理,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罪犯有权对监狱人民警察以及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控告或检举。 监狱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予以处理。 不属于监狱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属于监狱管辖范围的,监狱应当及时处理。 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暂予变更刑 罚执行场所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一是判决宣告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罪犯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由人民法院决定的监外执行。 二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因下述情况而由刑罚执行机关决定的监外执行: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年龄在 60 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身体残废,失去劳动能力。 刑罚执行机关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 行的情形消失后,属于人民法院决定的监外执行,如果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应当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办理收监手续后继续执行刑罚;属于监狱决定监外执行,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减刑和假释 减刑是对刑罚执行期间的罪。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