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二、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提供给银行作为其向银行借款的质押的,应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款项确认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项负债,作为短期借款等核算。 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 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偿付借入款项的本息时的会计处理,应按有关借款核算的规定进行处理。 会计期末,企业应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的坏账准备。 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质押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质押期限及回款情况等。 三、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一 )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 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议,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的,企业应将所售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按协议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等,确认出售损益。 (二 )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应收 债权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债权的企业负担,则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四、应收债权贴现的核算 (一 )企业将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企业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期末,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坏账准备。 对于发 生的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二 )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款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并按相关核算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比照应收债权贴现的核算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章 存 货 [基本要求] (一 )掌握存货初始计量的核算 (二 )掌握存货期末计量的核算 (三 )熟悉存货的确认 条件 (四 )熟悉存货减值的迹象 (五 )了解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六 )了解存货盘存和清查的方法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存货的确认 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存货应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 )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 )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节 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以其成本 入账。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其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一、外购的存货 外购的存货,其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 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 (一 )采购价格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 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二 )其他税金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三 )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即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以上可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 分配方法通常包括按所 购存货的重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但是,对于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损耗应作为存货的其他可直接归属于企业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存货采购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外,其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 ,不得增加物资的采购成本,而比照盘亏存货处理。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的采购成本由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构成,不包括运输费、装卸费等其他费用。 二、通过进一 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 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一 )存货的加工成本 存货的加工成本是指在存货加工的过程中发生的追加费用,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直接人工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和福利费。 直接人工和间接人工的划分依据是生产工人是否与所生产的产品直接相关。 企业在存货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如果能够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则应直接计入;否则,应按 照一定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 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存货加工成本在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的分配,应通过成本核算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二 )存货其他成本 存货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可直接确定的设计费用应计入存货的成本;除此之外,企业发生的产品设计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下列费用不应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应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如由于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由于这些费用的发生无助于使该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确认为当期费用。 ,指企业在存货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则应计入存货成本。 如某种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为使生产的酒达到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而必须发生的仓储费用,应计入酒的成本,而不应计入当期费用。 、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 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应计入当期损益。 这里的采购过程是指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的过程。 三、投资者投入的存货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其成本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四、接受捐赠的存货 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二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五、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 者半成品、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六、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 第十二章债务重组 的有关规定确定。 七、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其成本按 第十三章非货币性交易 的有关规定确定。 八、盘盈的存货 企业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盘盈的存货,其成本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企业取得或发出的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但会计期末均应调整为按实际成本核算。 发出存货的计 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商品流通企业发出存货,通常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企业生产部门领用的用于包装产品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领用时,将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应计入产品生产成本。 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将包装物实际成本计入营业费用。 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将包装物实际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企业将多余或闲置未用的包装物出租、出借给外单位使用的,应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的,将出租、出借包装物 的实际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出租包装物)或营业费用(出借包装物)。 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可采用五五摊销法、净值摊销法等方法进行摊销。 出租、出借包装物金额较大的,可作为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应采用一次摊销法或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 如果低值易耗品已经发生毁损、遗失等,不能再继续使用的,应将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三节 存货的期末计量 一、存货盘存和清查 (一 )存货盘存 存货盘存方法主要有定期盘存法和永续盘存法。 (二 )存货清查 存货清查通常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处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 关项目的年初数。 二、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会计期末,存货应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这里所指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应为调整后的实际成本。 (一 )存货减值的迹象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 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二 )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 、商品和用于出售的原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 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则应按协议价而不是估计售价确定可变现净值。 企业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三 )可变现净值中估计售价的确定方法 ,通常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如果企业与购买方签订了销售合同 (或劳务合同,下同 )并且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大于或等于企业持有的存货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在确定与该项销售合同直接相关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 应以销售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即,如果企业就其产成品或商品签订了销售合同,则该批产成品或商品的可变现净值应以合同价格作为计量基础;如果企业销售合同所规定的标的物还没有生产出来,但持有专门用于该标的物生产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也应以合同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但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 (即市场销售价格 )作 为计量基础。 ,应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这里的市场价格是指材料等的市场销售价格。 (四 )材料期末计量特殊考虑 (如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等 ),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则该材料应按照成本计量。 其中, 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 中的成本是指产成品的生产成本。 ,则该材料应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 (一 )存货跌价准备 的计提 当有迹象表明存货发生减值时,企业应于期末计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 在某些情况下,存货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存货系列相关,且难以将其与该存货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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