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初级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1 年末,公司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30%,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除外 )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 20%,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 3 年连续盈利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增资发行新股份,除特殊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 3 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该项限制; (3)公司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股份发行的价格应当遵循同股同价、不得折价发行的原则。 股份发行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把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无记名股票采用交 付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但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购买本公司股份: (1)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11 页 共 24 页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上市公司 (一 )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 部门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5000 万元。 3 年以上,最近 3 年连续盈利。 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 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5%以上。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二 )上市公司的核准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 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三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四 )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与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 3 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有上述第 (1)项、第 (4)项所列情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决定上市公司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同时,应给予上市公司一定的期限消除原因。 当法定暂停原因清除后,由原决定上市暂停的机构批准其股票恢复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1)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上市公司具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上市公 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4)公司最近 3 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决议解散的; (6)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三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一 )公司债券的概念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12 页 共 24 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 )公司债券的种类 ,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与非转换公司债券。 ,分为有抵押公司债券和无抵押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 )公司债券发行的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 (二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40%。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除具备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 ; ,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四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 司的会计管理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设会计账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人员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公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进行 利润分配。 公司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违法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设会计账册,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 (一 )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与方式;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13 页 共 24 页 (二 )掌握合同的生效、掌握无效、可撤销与效力待定合同; (三 )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与抗辩权的行使; (四 )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 (五 )掌握合同变更、转让的有关内容; (六 )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有关内容; (七 )熟悉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八 )熟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和缔约过失责任; (九 )熟悉合同的保全措施; (十 )了解合同的概念,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十一 )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 [考试内容 ]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 法。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 )要约 1. 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 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14 页 共 24 页 (3)要约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 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 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也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其它形式订立合同的,从其约定。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五、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 二、无效合同 (一 )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 )无效合同的情形 、胁迫的 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三、可撤销合同 (一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15 页 共 24 页 (二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 ;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是时效限制。 (三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效力待定合同 (一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二 )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规则 确定。 (二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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