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内容摘要:

务报价进行核查,核查时发现投标报价内容不清楚可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投标分项报价表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一览表为准,计算上的错误,可按下面方法修改: ( 1)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 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 2)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价格错误的修改,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文件的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检查和商务(价格)标的审查。 ( 1)资格性审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投标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资格证明、销售业绩及投标保证金收据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 ( 2)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 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 3)商务(价格)标的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情况进行有效性和合理性审查。 审查报价是否有缺漏及报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或者高于市场平均价。 ▲ 在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无效标处理: ( 1)投标文件未 按招标文件要求 加盖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 ( 2)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中主要材质要求、技术、资信标准的; (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的; ( 4)在“技术、资信”标中出现投标报价的; ( 5)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 6)授权代表没有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委托的; ( 7)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的; 10 ( 8)评标委员会认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基本相符,没有重大偏离。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实质上没有响应 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对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中制订的评标方法进行综合评定打分。 评标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开、公正原则,采取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 4. 投标文件的澄清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形式 并由投标人代表签署,但澄清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不按要求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经澄清后,若偏差仍存在,且不可接受,投标文件则被认为是 “ 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5. 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本次招标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按评审后得分(即技术资信分与商务(价格)分之和)由高到低顺序排序,得分前二名的投标人确定为该项目的第一 和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投标报价低的排序第一;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技术指标优的排序第一)。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经质疑,采购组织机构审查确认因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质疑成立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招标采购单位对决标结果不做任何解释,也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六、 授予合同 1. 最终审查 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按排名进行最终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中标供应商是否有能力(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履行合同。 如果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审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将把中标合同授予该供应商,如果审查 11 没有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其中标,并对排名第二的候选供应商进行类似审查。 若排名第二的候选供应商审查仍未通过,此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经招标人审查同意后,在 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信息平台和温州市招 标投标网上 公示中标结果。 2. 中标通知书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招标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货物的数量和服务在一定幅度范围内予以增加或减少 ,但不得对单价和其他的条款和条件作任何改变。 4. 签订合同 中标供应商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 在签订合同前,招标 人有权在中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要求中标供应商对商务报价中的不平衡报价和缺漏项进行调整,如果中标供应商无合理理由拒绝调整,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且将导致其它进一步的赔偿和处罚。 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投标修改文件、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及经投标人和评委双方签字的询标纪要和中标通知书均作为合同附件。 拒签合同的违约责任 中标供应商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借故否认已经承诺的条件而拒签合同的,以违约处理,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 履约保证金 中标 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须向招标人提交 合同总金额 10%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招标人因中标供应商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货物验收合格止有效。 有效期满后,招标人应及时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供应商。 6.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 2020】 1980 号文 )货物类费率七折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在报价总价中。 招标代理服务费汇入以下帐号: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杭州湖墅支行 开户名称: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帐号: 11004847888501 12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述语应解释为: “ 合同 ” 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 合同价 ” 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工地价)。 即: 货物款、质保期内所需耗材、专用工具、税金、包装、运输、保险、装卸就位、安装调 试、验收(含第三方验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 质保期保障等全部费用,实行固定费用总包干。 “ 货物 ” 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和其它材料。 “ 服务 ” 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提供技术协助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 现场 ” 是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运行的地点。 “ 验收 ” 是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 标准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 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 如在招标文件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颁布的最新版本标准或行业(部)标准或相应的国际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行业(部)标准的则按企业标准执行。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 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卖方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 包装要求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 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储存等并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复杂情况(例如恶劣天气)和温州地区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问题。 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5. 装运标记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还应清楚地标注 “ 小心轻放 ” 、 “ 防潮 ” 、 “ 此端向上 ” 、“ 请勿倒置 ”“ 保持干燥 ” 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 标志。 6. 交货方式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买方所在地并落地就位。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在现场交货条件下,卖方在货物发运前 15天,将要发运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尺寸、重量和 13 货物的卸车,贮存的特殊要求以及运输工具名称以及启运日期,以传真形式通知买方。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传真形式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7. 付款方式 见合同特殊条款。 8. 技术文件和资料 提供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在本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中规定,买卖双方可根据采购要求和需要订立具体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交付时间和数量。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途中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文件、资料补齐。 否则买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 9. 质量保证 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应保证是企业原厂生产的设备、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材质要求。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 正常使用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使买方满意的性能,并且确保一次性通过各项检验和测试。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材料和配套件的缺陷所产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的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 30日 内,用与投标时采用的零件、部件或材料来更换有缺陷的或不符合要求的零件、部件或材 料,同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货物质量保证期 见合同特殊条款。 10. 卖方履约延误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误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除了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情况外,除买方同意延误并不收赔偿费外,卖方延误交货 或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 11条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所有提供的设备交货、安装及验收都应服从买方的统一安排。 11. 误期赔偿费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误期 违约金。 每延误一 天的违 约金 按合同价的百分之零点五( %)计收,直至 合同 金额 15%。 延迟 交货 30日后, 买方 有权 终止合同 ,卖方应按要求支付违约金外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同时可以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继续履行合同。 14 12. 不可抗力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破坏性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期限应予延长,延长时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或双方协商解决。 13. 税费 费 应由卖方负担。 费 应由卖方负担。 14. 违约终止合同 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有权 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 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 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 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15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合同全部,通知到达卖方时合同即行解除。 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 履约保 证金的罚没 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给买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买方有权从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补偿。 如果卖方拖延交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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