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投资合伙协议投资合作协议书内容摘要:

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及所形成的决议上签名、盖章。 合伙协议 14 会议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和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和决议应当作为本合伙企业重要的档案资料至少 5 年保存于普通合伙人处,并抄送全体合伙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委派【 3】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为【 3】年 . 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其职权范围包括: (1)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的投资方 案进行表决,选择确定投资项目; (2) 对本合伙企业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项目退出、资本运作及其他影响本合伙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表决和建议。 (3)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投资决策委员会不代理或代表本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以其遵行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结果或建议为由推卸其对本合伙企业负有的责任,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并不因其参与表决或提供建议而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决策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背景,邀请合适的有限合伙人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项目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合伙协议 15 第十一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在本协议中简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 (3) 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4) 自然人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的,应当具有 2 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及良好的管理能力;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其应当有至少 2 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 2 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及管理能力; (5) 能够按期缴付其所认缴的出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确定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选定普通合伙人中证葛洲坝城市发展(深圳)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的具体代表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具体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为 合伙协议 16 两人以上时,应指定其中的一人为首席代表,负责主持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投资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 代表,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执行事务合伙人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下列职权: (1) 督促有限合伙人按期缴纳出资; (2) 办理本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3) 决定是否接受新合伙人的入伙申请,并办理新合伙人入伙的相关手续; (4) 决定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办理财产份额转让的相关手续; (5) 审议决定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的增加或减少,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6) 审议决定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7) 选择并决定本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决定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8) 制定本合伙企业的规章制度; (9) 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开展业务,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签署会议决议、划款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件; (10) 主持本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1) 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各类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代为行使合伙企业在投资企业 合伙协议 17 的表决权、提案权、会议召集权等法律规定以及投资企业章程 、合伙协议及其他投资协议规定的一切权利; (12) 在本 合伙 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内决定转让或者处分本合伙企业的相关财产,但本款的权利仅限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实现本合伙企业的目的而合理转让和处分本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 (13) 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财务顾问、投资顾问等人员或中介服务机构的聘任或解聘; (14) 对尚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或投资项目退出后尚未进行分配的资金,可用于存入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等低风险稳健性投资产品; (15) 代表本合伙企业办理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相关金融投 资运营中的手续; (16)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代表本合伙企业办理银行资金的划转手续; (17)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决定并执行利润分配方案,并办理资金的划转手续; (18) 委派合适人选代表本合伙企业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19) 为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 (20)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21) 采取维护或争 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22) 负责实施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及执行其他合伙事务; 合伙协议 18 (23) 享有普通合伙人的各项权利; (24) 决定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 (25) 本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其他职权。 在对项目作出投资或退出决策时,如果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结果为反对投资或反对退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自行决定投资或退出。 执行合伙事务的报告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本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本合伙企业承担。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每月之后 10 日内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其他合伙人以书面或电子版等形式报告本合伙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需要对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被投资企业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形成简报,不定期地提交其他合伙人,方便合伙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执行的权 利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 对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参与选择承办本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 获取经审计的本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 合伙协议 19 料; (6) 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 依法为本合伙企业提供 担保。 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本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 投资限制 除非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或经营活动: (1)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或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除外)、权证、期货; (2) 将本合伙企业资金、资产交给他人进行委托理财; (3) 进行隐名投资、代持股份等可能导致本合伙企业对外负债的投资活动; (4)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免责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在管理本合伙企业事务和进行经营时,应当克尽谨慎、勤勉义务,如其事务执行、经营、管理活动符合下述“经营判断原则”各项条件的,可以免责: (1) 其与该项交易、决定无利害关系,经营判断中不含有其个人利益与本合伙企业利益之间的冲突; (2) 其获取的据以作出判断的信息在决策当时是有正当理由被其认为是充分和准确的; 合伙协议 20 (3) 其有充分理由认为其判断符合本合伙企业利益; (4) 其在作出判断时不存在重大过失。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项目享有本协议约定的收益权以及其他权利这一事实本身,不应视为与本合伙企业存在利益冲突。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履行其对本合伙企业的职责以及处理部分合伙事务需聘请代理人、顾问办理的,该等人士行为发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及于本合伙企业。 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上述代理人、顾问等人士因履行职责或办理受托事项遭致任何的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者其他的法律程序,本合伙企业应当补偿该等人士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除非该损失等费用以及相关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等人士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 损害赔偿 合伙人不得从事任何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本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出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承诺 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作保底承诺;全体合伙人所有出资本金返还及投资收益分配均应源自本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第十二章 入伙与退伙 入伙 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原则上不接受新有限合伙人入伙,不接受新普通合伙人入伙。 但合伙人以外的人因依法继 承、承受或受让本合伙企业原 合伙协议 21 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因依法继承、承受或受让本合伙企业原合伙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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