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内容摘要:

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风险揭示义务: (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投资者风险揭示义务; (二)对于本制度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六条 本公司投资者应填写《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 等情况,成为合格投资者。 第七条 本公司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应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 ,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 学历、 职业、 联系方式等信息。 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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