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方案内容摘要:

社区管理范围,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好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五)区 财政局:负责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六)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负责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 员 纳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 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对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失业保障金及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政策和经费补助。 (七)区 教育局:负责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子女就学采取不歧视态度,确有必要的,尽量提供便利和照顾;出现在校学生染毒情况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其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八)区总工会、团区委、区 妇联:负责组织职工、青年禁毒志愿者、巾帼禁毒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做好禁毒宣传、社会帮教、救助服务等工作,积极向戒毒康复人员献爱心,帮助他们远离毒品、融入社会。 五、工作措施 (一)依法作 出决定。 区 公安 分 局应当按照《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防止出现以罚代戒、降格处理等现象。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参照强制隔离缉毒诊断评估结果做出责令社区康复的决定;对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 2 次以上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原则上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区 公安 局要加强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衔接,实时掌握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情况,依法做出责令社 区康复决定。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由区公安 分局出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 复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 员本人及其家 属,并在 7 日内通知社区执行地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衔接措施。 区 公安 分 局及其各基层派出所、各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村(社区)要指定 专人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联络员,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工作衔接。 区 公安局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后,应当在 7个工作日内通知负责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各镇政府移交档案等有关材料,并将 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 在接到区 公安 分 局通知后,镇政府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切实落实必送必接措施,实现有效衔接,防止脱管失控。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按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在户籍所在地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被责令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发生变动、需要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的,应当按照《戒毒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变更执行地,并做好管理移交和材料转送。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自愿申请,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原执行地政府应当与戒毒康复场所共同做好入所处所衔接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及时签订协议。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协议文本见附件,省将统一制定协议文本,届时以省统一制定的协议文本为准),组织执行社区(村)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 被责令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糜复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协议,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严重违反协议的,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 区 公安 分 局应当按照定期不定时的原则,认真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吸毒检测工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协助。 对社区戒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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