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汽车驾驶教学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学科三(路面)三部分,考试时间根据兰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所规定的时间进行。 第十四条 汽车驾驶课程考核成绩根据三部分考核内容的考试成绩,参考学生平时训练情况进行综合 评分,具体规定如下: (一 )学科一(交通法规)考试成绩占总成绩 20%,学科二(穿桩)考试成绩占总成绩 30%,学科三(路面)考试成绩占总成绩 50%。 (二 )前述三部分考核内容其中任何一部分一次性考试通过者计90100 分,经补考一次通过者计 8089 分,经第二次补考通过者计 7079分。 (三 )公安分院对一次性考试未通过的学生要安排强化训练,使其通过一次或两次补考通过全部考核内容的考试。 学科三(路面)补考一次不通过者,每次补考可计 5 分综合考核分。 (四 )已有驾驶证申请免修汽车驾驶课程的学生,其该门课程统一计85 分。 第 十 五条 汽车驾驶课程综合评分 60 以上为合格,取得学分,综合评分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 第 十 六条 汽车驾驶课考核成绩由公安分院依据每学期开学初报送教务处的教学安排(包括 每期具体的训练计划和参加训练学生名单) ,于学期末将该学期参加汽车驾驶课程教学的学生成绩(同时附每部分考试内容的合格证及通过所有考试学生的驾驶证复印件)报送教务处。 第四章 教练员 学员 第十七条 教练员包括正式教练和聘用教练。 主要职责是: (一)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积极研究和掌握汽车驾驶课程理论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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