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传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 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 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 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 到时,及时通知 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做出的各项有关股份转让的承诺,尽量保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格式和内容, 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5%以上的; (二)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 50%的; (三)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 30%的; (四)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 5%的; (五)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报告证券交易所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证券交易所 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 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 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 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 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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