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内容摘要:

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 未 按本 办法规定 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否则其编制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第 二 十 六 条 投标人采取下述方式取得了中标候选人资格 10 的,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第 三 章 评 标定标 第 二 十 七 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活动,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 二 十 八 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须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 至少有一名是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对每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方法独立完成评审。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 二 十 九 条 评标程序 一般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包括对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 经过对投标人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等内容的审查,逐项列出投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 11 第 三 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商务标进行初步评审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原则对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值等进行修正: (一 )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工程量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特征、工程数量、计量单位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 (三)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 ,以单价为准; (四) 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五)当各单项合价相加与其合计金额或总价不一致时,以各单项合价为准,并修正合计金额或总价; (六)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价格的,视为此项费用不计取或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清单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后,应提交相应的投标人确认。 投标人对修正的投标报价确认后,该报价为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予确认的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有效投标报价低于 招标控制价 的投标 人少于 3 家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 三十一 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下列程序对技术标进行初步评审: 12 (一) 对技术标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二)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细微偏差 ,应书面要求投标人在初步评审结束前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认可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拒绝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其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 第 三十二 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判定该投标文件初步评审不合格: (一)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投标保证金 或提供 的投标保证金 不符合有关规定; (二)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签字 )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签字 ); (三)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 (四)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 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 (五)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13 (六)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七) 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八)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九)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重大偏差的认定必须由占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评标专家共同认定并签字 方为有效。 第 三十三 条 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结束后,应形成书面的初步评审情况报告,并在全部评标工作结束后作为评标情况书面报告的一部分。 初步评审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内容、规模、标准、特点等具体情况;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及其他主要技术要求、技术标准; (三)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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