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内容摘要:

在 15 日之内完成。 (七)招标人应于确定中标人后 5 日内,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报招标结果,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时间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应不超过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九)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招标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一)一个招标标段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二)一个招标标段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个; (三)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四)投标人放弃中标,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五)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中标无效,其余又无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14 (六)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招标的。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四 条 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 (二)与招标工程相应的铁路行业资质条件,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三)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 (四)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五)社会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年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 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条件;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考核。 (二)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代表及授权。 联合体代表在协议授权的范围内 15 代表联合体各方处理有关问题。 (三)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 权补充、修改以至撤回投标文件; 、遗漏的内容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 、法规规定时,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二)义务: ,遵守 招标投标法 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内容; 、履约保证金或其他经济担保; ,按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6 (一)投标人应当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即对招标项目的价格和其他商务条件、项目的计划和组织实施安排、技术规范、合同主要条款等作出响应。 投标人拟投标项目的预定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 师)必须参与投标文件的编制。 (二)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 ; ; ; 、业绩; ;。 (三) 技术标文件和商务标文件应分别编写。 (四) 投标人 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将分包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载入投标文件。 17 (五)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将各方联合投标的协议载入投标文件。 (六)除有变化和招标文件规定外,投标文件中不再重复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已报送的资料。 (七) 投标人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对已提交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地点。 招标人在 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对投标文件要妥善保存并不得开启。 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人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为 7 人以上、其他建设项目为 5 人以上,均应为单数。 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多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名额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技术、经济专家于开标前 13 天在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从评委专家库相应专业中随机抽取。 每次可抽取与评委专家名额相同的备选评委 专家。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 18 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作人员负责评标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十条 抽取的评委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从备选评委专家中依次递补。 评委专家确定后由招标人通知评委专家本人,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严格保密。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按评标办法评审投标文件; (二)编写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按顺序列出第 3 名),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负责评标工作,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评标办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评标办法应根据选定的评标方法(即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三种之一)制定。 (二)评标办法应详细、具体,便于操作,避免随意性。 内容、标准应与招标文件一致,条件尽可能量化。 技术标文件和商务标文件应分开评审,技术标文件作为暗标先评审,技术标文件未通过的,商务标文件不再参加评审。 (三)评标方法若采用综合评分法,报价评分比例不宜超过百分之四十,报价 较标底的增减幅度应拉开分差。 19 (四)国家对特定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评标办法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后应即时密封,待开标会上当场启封公布。 评标办法公布后,其内容不得作任何修改。 第四十三条 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标底的,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第四十四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以下依据和原则 (一)依据: ; ; ,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 供应计划; 、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原则: ,力求科学、合理,有利于竞争和保证项目质量; 、依据应与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一致; 、统一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工程数量和编制标底; ; 、利润、税金等组成。 按概算章、节编制,应低于招标概算,即批准的设计概算中招标项目的概算金额; 个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20。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