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内容摘要:

最近三年内的 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 第四节 财务状况评估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 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 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 50分。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 明。 投资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类证明文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其 最高得 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 不得累加。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第三十五条 对于符合金融资产特征的 其他资产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其制定的实施办法中 明确 其具体类型和证明材料要求。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提供的 银行存款证明 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提供的 股票、基金、期货权益 证明 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 基金份额证明 、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提供的 债券资产 证明应当为加 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 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 黄金资产 证明应当为加盖 银行业务章 的纸黄金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 理财产品 (计划 )资产证明 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提供的 本人年收入证 明应当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 纳税证明 、银行出具的 工资流水单 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第四十条 投资者提供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当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 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提供的工资流水单应当为银行出具的 最近连续三个月以上 的代发工资银行卡 入账单 、代发工资 活期存折流水 等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应当为 当前就职单位 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文件。 第五节 诚信状况评估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中国 期货业协会 的 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 ,查询投资者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提供 近两个月内 的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个人信用报告 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作为 诚信记录 的证明。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投资者诚信信息,结合 投资者个人信用报告 等信用证明文件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的信息 ,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 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 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 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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