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之规定,并保证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 第四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直接委派。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具体 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 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监 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 1 名监事,监事由股东委派。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对执行董事建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8 第六章 经 理 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一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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