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珠江国际新城住宅商品房预售策划方案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五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按《珠江国际新城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乙方在进行物业装修时,须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及交纳装修按金,装修按金的收取标准及退还按《珠江国际新城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甲方提供的 有偿服务 包括以下事项: 装修垃圾的清运及环境的清洁; 停车位的租赁; 家政服务; 物业租赁、中介咨询服务。 第七条 甲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一、房屋外观: 完好、整洁。 二、设备运行: 正常。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完善,运行正常 ; 设施设备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环境卫生: 环卫设施完好,公共环境整洁 ; 公 共排污系统畅通,化粪池使用正常。 五、绿 化: 园林绿化养护措施得当,设施整洁 ; 草坪、花木、绿蓠生长良好。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停车场、行车线路有明显标志 ; 车辆停放整齐有序,无乱停、乱放现象。 七、安全防范: 小区内公共秩序良好 ; 安全监控系统设施设备完好,运作正常。 八、消 防: 消防监控设施设备完好,运作正常 ;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 修 24 小时内维修人员到达处理。 急 修 2 小时内维修人员到达处理 ; 客户特约急修工程按双方协议约定时间完成。 第八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甲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最终以房产证建筑面积核算)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别墅: 元 /平方米 /月; 住宅(洋房): 元 /平方米 /月; 商业物业: 元 /平方米 /月; 停车位综合服务费:露天车位 60 元 /个 /月,室内或有篷车位 100 元 /个 /月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 6)行政办公费用; ( 7)固定资产折旧; ( 8)相关保险费用; ( 9)法定税费; ( 10)其他不可预算的开支费用。 第十一条 乙方应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约定的 交楼时间 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 房地产开发单位 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 房地产开发单位 全额交纳。 乙方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之日起,乙方负连带交纳责任。 乙方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由乙方在 十 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乙方收楼时预交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自第四个月起,每两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合并缴交一次,乙方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单月的 15 号前交纳本月和次月的 物业服务费 用,交纳方式为 通过委托银行划扣 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停车场的停车位收费采取以下方式: 停车位费用由车位使用费和停车位综合服务费构成,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参照政府规定计算。 停车位所有权人或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60 元 /个 /月、室内或有篷车位 100 元/个 /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停车位综合服务费(停车位综合服务费包括:车辆秩序管理、场内地面清洁、车场内公共水电分摊、车场内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等费用)。 停车位所有权人或车位使用人约定由车位使用人交纳停车位综合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之日起, 停车位所有权人负连带交纳责任;停车位所有权人与车位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由停车位所有权人在 十 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乙方应严格执行和自觉遵守停车场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费用: 公共水、电费用的支付,由全体业主共同支付,具体操作委托甲方负责。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零件更换的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支付,具体操作委托甲方负责处理执行。 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费用由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收取。 乙方在进行物业装修时,须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及交纳装修按金,装修按金的收取 标准及退还按《珠江国际新城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费用:每证收取工本费 3 元 ,按金 10 元。 IC 卡(一卡通)收费标准: 50 元 /张。 甲方可根据本物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实施各项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接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 (煤 )气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 ),收费标准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在供水、供电部门未实现抄表到户和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之前,委托甲方进行公共水电费用分摊计算和代 收代付,乙方收楼时须向甲方预交 400 元水电费,用于抵扣乙方收楼后房间所产生的水、电费及公摊费用;当预收款余额少于 200 元时,乙方须按差额补足 400 元。 实现抄表到户后,将由供水、供电部门直接向乙方收取。 商铺面积在 50 M2以内(含 50 M2)的预收水电费的金额为 1500 元 /间,面积超过 50 M2的,超过部分预收金额为 15 元 /M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 乙方和物业使用人执行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 生、绿化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甲方可采取 规劝、法律诉讼 等必要措施,制止乙方、物业使用人违反《珠江国际新城用户手册》、《珠江国际新城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甲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乙方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乙方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七条 甲方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提前告知相关业主;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乙方或物业使用人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严格执行《珠江国际新城装修管理规定》的规定,遵守区域內的装修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以及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一切约定。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甲方在本协议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按照国家、广东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和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详具体 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 《江门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 大中修、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乙方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 20 元 /㎡、高层配电梯的住宅按建筑面积 30 元 /㎡,非住宅建筑面积 50 元 /㎡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不足购房款总额 2%部分,由购房者按业主大会决定的方案交 纳。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由甲方每季度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告栏公布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的情况,严格执行《珠江国际新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接受乙方的监管。 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执行《珠江国际新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七章 保险 第二十五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 例分摊。 第二十六条 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八章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的广告牌设置不得违反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商用单元招牌,指示水牌设置应报甲方统一安排,申报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须从逾期之日起按欠费总额每天 1‟标准交纳滞纳金,逾期一季 度不交纳的,甲方将在小区内公布其欠费者姓名,并停止服务,逾期一年不交纳,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乙方除缴交应付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外,还应承担应付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总额 20%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乙方同意由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履行本协议。 第三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 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乙方应予以全力配合,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公平、合理原则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甲方已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 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因非甲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十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共分摊费用每月由甲方连同水电费、物业服务费一起向乙方收取; 第三十六条 当乙方负有监护责任的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公共区域(游泳池、水景、游乐场所等)活动时,须有监护人陪同,以防发生意外。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期限自双方签字日起至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止。 在本协议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甲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 效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终止时,甲方在收到业主委员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同时终止代支付小区公共水、电费用;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甲方或 属地街道办事处 代管。 第三十九条 房屋出售单位与 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协议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协议内容的承诺。 第四十条 乙方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协议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乙方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属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时,可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江门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 起即时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江门珠江国际新城住宅商品房预售策划方案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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