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容摘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轻微违法行为: 、型号、规格等范围生产的; ;。 ,未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 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轻微和严重违法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 倍以上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法行为: 、销售,且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 金额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 )货值金额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 法行为 表现情形: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但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仍然满足生产取证产品所需的条件,且产品经抽检合格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但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基本满足生产取证产品所需的条件,或者产品经抽检合格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无法满足生产取证产品所需的条件,或者产品经抽检不合格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2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0%以上 70%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7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5%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货值金额 30 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货值金额 3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货值金额 10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 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首次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二次出租、出借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 情形:多次出租、出借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参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裁量标准处理。 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 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拒不改正。 处罚标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 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参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裁量标准处理。 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 标准: (一 )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产品经抽检合格且已经符合取证条件的。 处罚标准: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产品经抽检合格或者基本符合取证条件的。 处罚标准: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产品经抽检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取证条件的。 处罚标准: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裁量标准 处罚 依据: 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提交报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 (二)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未按照要求提交报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202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多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处 20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 款。 十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首次违法,未给有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二次违法,未给有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 2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法行为: ; ; 、财产安全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 2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十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检验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首次违法,且推荐或监制、监销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 处罚标准:处 2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二次违法,且推荐或监制、监销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 处罚标准:处 4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多次违法,或者推荐、监制、监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处罚标准: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五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