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内容摘要:

材料; (2)未鉴定产品必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a、由省 (部 )级 以上 (含 )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b、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c、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 保达标证明; d、若属中外合资,应附加中方控股证明; e、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f、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附获奖证明。 ( 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 (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辅助材料时效性: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原则掌握在 2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一般 要求 1年之内。 第九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凡申请认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可在产品中试鉴定试产或批量生产之后,按要求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条件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所省科技厅,省科技 厅常年受理各市上报的材料;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认定,并颁发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 第十条 对申请享受出口退税的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按省国税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苏国税函 [2020]326号、苏科高 [2020]314号文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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