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应急值守制度(最新整理by阿拉蕾内容摘要:

第六条 加强对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管理,防止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第七条 应急办负责组织应急指挥组成员,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救援装备和管理情况进行查验。 13 附件 6: XX应急预案修订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矿的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规范我矿的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预案的编写要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20)等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矿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办法。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构成。 第五条 综合应急预案是为明确各类突发事件分级分类和应急预案框架体系,规定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的总体 规范性文件,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第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 分为顶板事故应急预案、井下水灾事故应急预案、井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瓦斯煤尘事故应急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供电线路事故应急预案和通风机事故应急预案七个专项预案。 14 第七条 部门应急预案是各有关单位根据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结合自身实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综合应急预案由生产科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由生产科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制定;部门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定;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制定。 第十条 审批备案: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报集团和 XX 市煤炭工业局审核批准,在 XX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由矿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报矿审核批准、备案,涉及全矿性的由矿印发实施,部门性的由本部门印发实施。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矿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矿备案。 第十一条 预案编制涉及单位要遵照预案,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应 急办根据工作需要,对各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第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应每年修订一次,遇下列情况应及时修订: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机构和人员发生变化时; 危险源发生变化(包括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地理位置); 应急机构和应急人员发生变化时; 15 应急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 应急演练后发现存在不符合项时;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生产科。 16 附件 7: XX应急预案评审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矿的应急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规范我矿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矿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评审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中要检查预案的编写是否符合《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20)等有关文件。 第四条 各应急预案的评审人员 综合预案和七大专项预案: 矿副总及以上领导、各生产科室负责人、预案中涉及的应急负责人员和应急小组组长等。 部 门应急预案: 本单位预案实施人员、预案编写人员、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等。 第五条 综合预案、顶板事故应急预案、井下水灾事故应急预案、井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瓦斯煤尘事故应急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共一综合五专项预案由生产科牵头评审。 17 供电线路事故应急预案和通风机事故应急预案由机电科牵头评审。 第六条 预案的编写和修订、评审由牵头单位组织。 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生产科。 18 附件 8: XX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矿的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规范我矿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矿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演练办法。 第三条 根据矿安全生产任务要求和安排,应急办主任选择适合的演习日期,报请矿研究决定。 第四条 学习日期确定后,生产科组织编写应急预案演练措施,应急办组织编写应急预案演练方案。 应急办负责将措施和方案传达到各参演单位。 第五条 各单位接演习措施和方案后,立即组织职工进行学习贯彻。 利用班前会和班后会时间,学习演习所用到的一切应急知识。 第六条 预案演练前,井上下各现场应做好准备工作, 不能因演练而产生恐慌情绪,影响现场安全。 第七条 预案演练开始后,调度员应在3分种内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说明发生灾害的地点、时间,启动某个预案。 第八条 各地点接通知后,应按预案要求,进行停电、停水,迅速有序的按既定避灾路线撤离。 撤离时可扔掉除毛巾、自救器 19 和矿灯之外的工具包等,减轻负重,加快行进速度。 第九条 井下工作人员撤离时以迎头、采面为单位,各单位必须由跟班副区长组织、指挥,安监员协助跟班人员指挥撤离。 下水平人员到达暗斜井上扒钩时向调度室汇报撤离人员情况,包括单位、人数、汇报人姓名等。 第十条 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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