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容摘要:

年(含)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具体分类见建设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目录,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列作低值易耗品。 第七十九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计划、分级归口管理。 各单位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设备管理的副总经理 和总会计师要负责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和核算的组织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八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核算和管理方面的职责。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登记制度。 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分类目录,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建立台账;大型固定资产还应当逐台、逐件建立档案。 财务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分类核算,并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 卡片,逐台、逐件进行核算。 24 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内部调转、租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其实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传递到财务部门。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购建固定资产的决策和审批制度,禁止无计划和越权购置固定资产。 购建固定资产的审批,应按建设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决策,购买固定资产按建设公司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购置年度计划应在上年末由各单位上报建设公司战略规划部初审,经建设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 在年内施工生产中急需购置的单台件在 3 万元(不含)以内的,上报建设公司战略规划部 初审,主管副总经理批准,超过 3 万元(含)的由建设公司总经理批准。 从外部采购的设备需要有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的人员参与、论证和询价,以保证对采购设备的质优价廉。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 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日常保养和小修、中修、大修的标准、间隔时间和实施单位(实施人)。 (二)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固定资产的修理计划。 (三)固定资产保养维修费用的监督检查办法。 25 第八十四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八十五条 经营性租赁租 入或出租固定资产必须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必须由财务部门事先参与会审,合同签订后,应送财务部门一份。 对于租入固定资产要详细记录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简要说明和使用、存放的地点及产权所有者,以便将租入资产同自有资产加以区分,防止混乱。 出租固定资产应当按相关程序审批,出租到期,归口管理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催促租用方归还固定资产,并检查资产状况。 出租的固定资产由租出单位计提折旧,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支付租金,不提折旧;租入固定资产应设立辅助登记簿,登记其动态。 第八十六条 为规范各单位的经营行为,杜绝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建设 公司所属各单位严禁个人集资购置设备又返租给建设公司所属单位使用。 第八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抵押,必须经过建设公司管理层授权、批准,方可实施。 抵押前应进行价值评估,并由财务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商讨抵押合同。 抵押期限届满或贷款偿还完毕后,应及时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依法注销抵押权。 第八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不需用或已淘汰的设备对外出售,经固定资产管 26 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技术和价值鉴定后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建设公司战略规划部和财务部审批; (二)单台(套)净值在 1 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处置 由建设公司战略规划部审批,超过 1万元的由建设公司总经理审批。 出售均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其价格。 第八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转出时,需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并参照本章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报批。 第九十条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经建设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 第九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报废: ⒈ 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高不经济的; ⒉ 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⒊ 因事故 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⒋ 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的; ⒌ 因能源消耗过大,无法改造,国家规定淘汰的; ⒍ 因环境污染超过规定标准,无法改造的; ⒎ 继续使用不经济且无法变卖,或变卖的变价收入低于报废后的净残值的。 27 (二)固定资产报废时,应进行技术鉴定。 符合报废条件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填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批。 批准后,按批准意见进行清理和处理。 财务部门要及时注销设备的账面记录,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扣除。 ( 三)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 提前报废(未提足折旧)固定资产,报建设公司战略规划部核查,报建设公司总经理审批,已报废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处置时必须报建设公司战略规划部审批并由相关部门参与处置。 (四)固定资产报废对外变价处理时,应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定价或公开拍卖,所变卖收入一律由财务部门入账。 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应当及时入账。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制度,按照不同情况规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办法、处理程序。 固定资产损失必须报建设公司批准。 第 九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清查制度。 固定资产的清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由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以外的人员根据账面记录和其他有关记录盘查核对,保证资产账实相符。 其清查的程序可参照本制度第三章《存货》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清查要注意查明技术状况,保养、使用或存放情况,使用或存放地 28 点。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保险制度,由财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保事项,避免由于自然灾害、失窃、意外事故等不可控因素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之规定,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的计提要有相应会议的批准和详细的测算资料,以上相关资料都应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完整保存。 第六章 在建工程项目与其他资产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在建工程项目,是指自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工程项目建造期间的临时设施。 本制度所称的其他资产,是指除本制度所述各 项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临时设施、无形资产、特准储备物资等。 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其基本要求是: 29 (一)在建工程项目立项时,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必须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投入计划,经技术、规划、财务、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审查,经建设公司总经理部集体研究后按程序上报集团公司审批,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二)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预算。 施工预算应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编制,再经技术、规划、商务、财务、审计等部门共 同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三)发包在建工程项目应当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承包商。 除特殊情况外,工程发包应进行招标。 工程招标应当符合国家和建设公司关于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单位时必须经过集体研究。 (四)在建工程项目 发包合同签订前,应当由规划、技术、商务、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 (五)各单位应当根据在建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办理在建工程项目业务核算。 办理在建工程项目的会计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并且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六)在建工程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拨款全面负责,规划、技术、商务、质量、财务、审计等 30 部门实施监督。 质量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财务部门应当按主管职能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情况和合同等有关规定拨款,禁 止超过合同规定给承包单位拨款。 在建工程项目发生重要变更的,应当根据授权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七)在建工程项目竣工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组一般由分管领导、主管职能部门、技术、规划、质量、商务、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 (八)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在建工程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初审,由规划、商务、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复审,由分管领导批准。 竣工决算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或投资计划时,应经过一定层次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九)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应当及时办理移交。 在建工程 项目交付使用时,应当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与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建立固定资产技术档案和登记台账,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并建立或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第九十八条 购建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建设公司下达的年度计划,购置程序严格按照本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采购条款办理,没有计划购入的固定资产财务部门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增值处理。 31 第九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之规定,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市面价值的,应将 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市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在建工程项目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在建工程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的计提要有相应会议的批准和详细的测算资料,所有测算资料都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完整保存。 第一百条 无形资产是指建设公司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合理摊销及计提减值准备。 第一百零一条 临时设施是指为了保证施工生产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 行,在施工现场建造的各种生产和生活用的临时性的简易设施。 除立项环节外,自行建造或购置临时设施以及临时设施的摊销、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处理参照本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现场内的临时设施在工期内摊完,还有使用价值的可作价转出。 第一百零二条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经国家批准的,具有专门 32 用途的、现阶段仍由建设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管理但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的特种物资,如战备器材等。 其管理应参照本制度中有关存货和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一百零三条 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应按所属类别 (如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以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章 物资采购与付款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所称物资采购包括购买固定资产、施工生产用主要材料、燃料、结构件、半成品、辅助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设备、零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商品及其他物资。 第一百零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防止采购过程中不正当的行为发生。 第一百零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 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与付款必须对以下职责进行分离: (一)原材料、物资采购和商品的需求计划必须有施工技术 33 部门或计划部门提出数量,并经过分管采购工作的主管领导审批,审批人不能超越权限。 审批后由物资采购部门负责采购。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岗位人员的职务相分离。 (三)采购合同订立与审批、审计岗位人员的职务相分离。 (四)付款审批人和付款执行人不能同时办理选择供应商和索价业务。 (五)商品采购人不能同时担任商品验收工作。 (六)采购、保管和 使用人不能同时担任相关账务的记录工作。 (七)付款审核人应同付款执行人员职务相分离。 (八)记录应付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担任付款业务。 (九)各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一百零七条 物资采购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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