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心城区公交优质服务月活动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站器,并逐步增设站名显示屏; (三)车头标注“无人售票车”、车门相应位置标注“无人售票、自备零钞、恕不找零”、“上客门”、“下客门”,车厢内上下车门分别标注“此门不下客”、“ 请从此门下车”等提示语。 第十五条 运营车辆车容车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头灯、尾灯、方向灯、侧灯、顶灯齐全有效,面罩完好; (二)车身外表光洁,无污迹、灰尘和泥土; (三)车身外蒙皮无面积为 40cm2以上破损或底色暴露; (四)车身漆膜无面积为 40cm2以上剥落; (五)装饰条翘头不超过 2cm; (六)车门无油污; (七)轮胎、挡板无油垢、泥土; (八)玻璃洁净无污迹; (九)座椅无灰尘、积水、油污; (十)车厢内壁无污迹; (十一)地板、踏板无积尘、杂物; (十二)驾驶区无积尘、油污、杂物。 第十六 条 运营车辆车内扶手柱、拉手杆、吊环、座椅等应每周消毒 1~ 2 次;出现流行性传染疾病时,应按卫生部门的规定消毒。 ― 14 ― 第五章 空调 第十七条 空调车车头应有“空调”标示,应具有调节车厢内空气温度、湿度的功能,有独立新风换气装置。 第十八条 空调车应配备活动通风窗、抽排气风扇。 第十九条 空调车车厢内应设置温度显示装置。 第二十条 使用空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调车运营时,应保证车厢内有新鲜空气流动,避免空气混浊、憋闷; (二)每年 5月~ 9 月,车内气温高于 28℃时,开启冷气功能;每年 11 月~次年 2 月,车内气 温低于 12℃ 时,开启暖气功能。 第二十一条 空调车的维护和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期对空调装置进行维护和工作性能技术检测,确保正常使用,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得投入运营; (二)空调制冷系统的回风滤网每 7天至少清洗一次,蒸发器滤网每 30 天至少清洗一次; (三)车辆运营途中空调系统出现故障应修复后方可继续运营。 第六章 路牌 第二十二条 公共汽车应设置与线路相一致的前路牌、后路― 15 ― 牌、侧路牌。 路牌应采用发光显示,确保夜间能清晰识别。 第二十三条 电子式、灯箱式路牌应设置在车辆前后挡风玻璃上方和前乘客门后侧窗上 方。 普通式路牌分别设置在前右侧挡风玻璃和后左侧挡风玻璃下方以及前乘客门后侧窗下方。 侧路牌应标明线路的起讫站名并用双向箭头连接,其净尺寸不小于 1180 mm 130mm。 第二十四条 遇线路调整更换车辆时,应按规定更换路牌,不得采用临时路牌替代。 第二十五条 保持路牌完整、清洁、清晰、醒目。 第七章 站牌与候车亭 第二十六条 站牌与候车亭实行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建设和规范改造。 第二十七条 站牌与候车亭的设计方案由行业管理机构确定,制作、安装由专业公司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设计、制作、安装。 第二十八条 站牌与候车亭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线路服务信息的显示; (二)美观大方、结构牢固、与 周边景观协调 ; (三)牌杆垂直、站牌端正,外表光滑、无毛刺、尖角,安装― 16 ― 牢固; (四) 城区统一设立灯箱式站牌; (五)候车亭应能遮阳避雨,有空间条件的宜设置座椅、条凳; (六) 候车亭的长度 应根据道路条件、停靠线路和车辆数量、乘客人数等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宜超过 50m,最短不宜小于 3m。 第二十九条 站牌应标明线路编号、首末班车时间、本站站名、沿途站名、行驶方 向等服务信息。 牌亭一体式的,还应制作线路示意图。 第三十条 候车亭满足服务功能后的剩余牌面可依法发布商业广告,但应保证牌面总数的 10%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三十一条 站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和迁移、撤销,应经 行业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二条 站牌安装完工后,应通知 行业管理机构 参加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因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 公交线路调整, 需要对站牌进行重新设计、制作、安装、迁移或者撤销时,应按行业 管理机构 的要求变更。 临时迁移站牌,迁移时间在 3个月以内的应设置临时站牌,有关影响因素消除后,应及 时恢复原固定站牌;迁移时间在 3 个月以上的,应设置固定站牌。 在站牌迁移、撤销、恢复的 5 日前,企业应在站点公告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未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站牌和候― 17 ― 车亭的设置地点、式样和站牌的内容。 第 三十五 条 站牌和候车亭应加强维护,保持清洁、完好,发现 被污损、覆盖、毁坏或歪斜、字迹模糊、色彩脱落、照明失效的,应及时恢复。 第三十六条 电子站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和使用、维护另行规定。 第八章 站名 第三十七条 站名应注重形象性、标志性,有利识别、方便群众。 第三十八条 站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般应使用地名管理部门命名的标准地名; (二)尽可能保留市民熟知、长期使用、约定俗成的站名; (三)尽量避免“某某路某某段”类站名,已有的宜逐步调整或加注公益性副站名; (四)主站名不得标注商业性站名,严格控制商业性副站名,标注商业性副站名应经行业管理机构核准; (五)多条线路同站的应标注同一站名,不得一站多名; (六)临近交叉路口的站名应尽量标注地片名; (七)站名用中、英文标注。 第九章 运营场站 ― 18 ― 第三十九条 运营场站应体现“现代化、标志性、多功能”的特点,在提供良好公交服务的同时 ,成为城市景观新亮点。 运营场站实行业主建设、统一管理、资源共享、有偿使用。 第四十条 按规划建设的运营场站投入使用前,应具备下列设施条件: (一)有相应的调度房、办公用房、公共厕所; (二)有候车廊(亭)和无障碍设施; (三)设置统一的公交站牌和服务导向标志; (四)设置线路图、乘车规则、票价、服务承诺、乘客监督电话; (五)枢纽站配置智能调度系统,设置营运信息电子显示屏; (六)有车辆清洗设施。 第四十一条 现有运营场站应根据条件,按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要求进行相应改造。 第 四十二 条 运营场站的管理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内客运秩序良好,保证乘客候乘安全; (二)运营车辆进出站有序,在规定位置上下乘客; (三)场站设施工作正常、环境整洁、物业完好; (四)搞好场站的安全、消防、保卫、卫生工作。 第十章 检查与考核 ― 19 ― 第四十三条 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建立服务规范检查与考核制度,将执行规范情况纳入企业内部考核,与经济责任挂钩。 第四十四条 行业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企业执行规范情况实施检查与考核, 对违反本规范的,责令整改;对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 四十五 条 行 业管理机构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并及时调查处理有关投诉、批评。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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