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以举手方式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六十七条 投票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如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点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大会主 持人应当及时点算。 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时,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 ,当场宣布提议通过情况 ,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 ,作为最终依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的股份数。 第六十九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案,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指派董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接受质询。 除涉及本行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相关人 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5%以上的股东提名,经本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候选人(职工监事除外)由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5%以上的股东提名,经本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 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和义务。 (四)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选聘按本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本行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或者监事的,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名,股东大会选举。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名以上股东代表和 1名以上监事参加计票 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对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票要当场清点,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每一 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议主持人签名,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一起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归档保存。 第七十五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将股东大会会议纪要及决议等文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本行要求发表法律意见的其它问题。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七十七条 本行董事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监管部门有关商业银行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并报监管部门审核。 第七十八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并符合银行业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条件。 董事的任职资格须报请银行业监管部门审核。 董事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任职资格培训。 除《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 ,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董事: (一)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二)在本行的借款 (不含以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 )超过其持有的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三)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第七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第八十条 董事会中由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但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行长为当然董事人选。 第八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为 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十二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十三条 本行应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本行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的薪酬、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本行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本行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挪用本行资金; (二) 不得将本行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三)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行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 (六) 不得接受他人与本行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 (八)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本行的财产;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 (十)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层成员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十七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查阅本行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本行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法规允许或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 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 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十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 第八十九条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董事均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监事会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有关关联交易的情况通知董事会其他成员。 第九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该董事在辞职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前仍应当依法履行董事职责。 第九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本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本行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九十三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本行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九十四条 本行设独立董事。 除担任董事职务外,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行担任其他职务,或从事董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其他工作。 本行独立董事不超过 4名。 独立董事的 任职资格须报监管部门审核。 第九十五条 本行独立董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同一股东只能提出 1名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 第九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维护中小股东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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