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快速路南洲立交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3.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 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开标 24.开标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代理人届时务必带本人身份证出席开标会,否则作弃权处理。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程序: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宣读投标人名称,由投 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身份证件应与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一致,无身份证原件的作弃权处理); 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公布下列内容: ;; ; ; e. 监理质量目标; f. 项目总监等主要内容。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以确认对所宣读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 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 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 (六) 评标 25.评标过程的保密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 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7.投标文件的评 审、比较和否决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26 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 5 章《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综合得分排序前 2名作为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 28.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定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29.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 (项目 )工程的监理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 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0.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某一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尽管有本须知第 款的规定,但是招标人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书,宣布招标程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书,而且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31.中标通知书 评标结果得出后,中标结果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天。 中标通知书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并由招标人颁发。 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24 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 16 3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合同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须知第 款的规定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使用的投标人名称、银行名称和账号至完成竣工 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33.履约保证金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十五 天内,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1 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具,或者由外国的银行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具。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招标文件第 2 章《监理合同》第五部分合同附件中提供的格式。 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第 款的规定,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 金。 34.预付款银行保函 中标人必须在提取预付款前向招标人提交预付款银行保函,预付款银行保函使用本招标文件第 2 章《监理合同》第五部分合同附件的附件 3中提供的格式。 35.合同生效 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且招标人已收到中标人按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正式生效。 36.其它费用 中标人应按招标人通知规定的日期及 穗价函 [1999]59 号 文件的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 ‰。 17 第 2 章 监理合同 18 目 录 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协议书 ................................... 19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 21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 25 第四部分 特殊条件 ....................................... 30 第五部分 合同附件 ....................................... 32 附件 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 32 附件 2 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 34 附件 3 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 35 附件 4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 36 附件 5 本项目的监理组织机构 ................................ 38 附件 6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 .................... 40 附件 7 拟投入本项目的一般监理人员汇总表 ...................... 附件 8 拟投入本项目的通讯、办公、检测设备 .................. 41 附件 9 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 工程违约行为责任明细表 ...... 42 19 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 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 “ 本工程 ”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 新光快速路 南洲立交工程 工程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 工程规模: 招标 范围为新光快速路 南洲立交范围内的道路(含沥青路面)、桥梁、排水、照明、交通、绿化及施工期间交通疏解等工程的监理。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 三 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并互为补充和 解释的,如下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 在实施过程中双 方 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 本合同协议书 3. 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特殊条件 5.本合同专用条件 6. 本合同标准条件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 规 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 监理期限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 员进场之日起计,至完成竣工结算及保修期结束之日止。 20 本合同 正本 一式 三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执 二 份,监理人执 一 份。 副本 十二 份 ,委托人执 九 份,监理人执 三 份。 委托人: 广州市新光快速路有限公司 ( 盖公 章) 住所: 番禺大石镇朝阳东路 180 号卓锌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电话: 邮编: 监理人: ( 盖公 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 电话: 21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 1) “ 工程 ” 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 2) “ 委托人 ” 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3) “ 监理人 ” 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4) “ 监理机构 ” 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 5) “ 总监理工程师 ” 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 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 6) “ 承包人 ” 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 7) “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 ( 8) “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 ” 是指: ①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 9) “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 ” 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 业务的工作。 ( 10) “ 日 ” 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 11) “ 月 ” 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 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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