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填写样本--合同模版范文下载内容摘要:

符: 以到货时间为准,不符而影响工期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 按双方约定填写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 按双方约定填写 八、工程变更 2工程设计变更 ,应提前 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 4)其他有关 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取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 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竣工验收 : 工程竣工前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份。 : 可根据双方实际约定填写 3竣工结算 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 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 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发包人。 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 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 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质量保修 (详见附件 3)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逾期付款应承担与本工程同期贷款利息,开工日期顺延,并无权要求承包人履行施工义务。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 应承担工程延期的责任,并按工程总造价的 %承担停工、窝工等直 接损失费,并按时计算。 本合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约定填写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工期每超期一天,承担工程总价 %的违约金(双方协商)。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 单体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扣除单体工程总价的 %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承包人正常情况下超施工进度计划规定工期达 60天,发包人有权解 除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给购房者 (如是商品房 )的违约金、赔偿金。 3索赔 ,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 ( 3)、( 4) 规定相同。 ,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须发包人同意 (如有必须填写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施工单位为 : 填写分包单位名称(如没有可写“不采用”) 3不可抗力 : 以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为准 保险 : ( 1)发包人投保内容: 不采用(如有可填写具体投保项目、设备及其它)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担保 : (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按双方约定填写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按双方约定填写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按双方约定填写,无约定可填写“不采用” 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与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 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应于 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合同解除 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一方依据 、 、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 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贷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 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合同生效与终止 . 34 条外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合同份数 ,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 份(正副本不应少于八份) 4合同备案、鉴证 、鉴证承办人:(现场签字) 发包方: 身份证号码: 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4补充条款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另行签订的书面协议或文件必须与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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